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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钊
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在我国施行,在当今社会,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类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但相应的合规机制和约束机制建设无法与发展速度并行,公司内部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职务侵占罪已成为公司运营过程中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围绕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力求为读者提供具有实践指导价值的解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关于工作人员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实质认定方法。所谓实质认定方法,就是看事实上行为人是否在单位履行一定职责,而不是仅仅关注身份。故本罪的主体不限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甚至名义上没有员工身份的人员,只要基于从事一定事务而形成了相应的身份、地位均可以构成。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已有相关的案例显示,司法机关将公司的出资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即使这些人员在公司没有形式上的职务,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在实际支配、控制公司,也同样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在认定职务侵占罪主体时,以下几类身份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需要特别注意:
1.村民小组长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3.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
4.宗教场所工作人员
5.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
(二)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包括资金、物资、虚拟财产(如可量化的知识产权或网络货币)等。“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单位具有所有权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临时控制、运输、占有、管理的他人的财物。
(三)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权利。
(四)犯罪客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便利条件应当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职务侵占罪常表现为窃取、诈骗等手段,所以是否能被认定利用了职务便利,往往是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盗窃罪的关键。
三、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
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问题
(一)数额认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于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认定有明确的释明。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中的指导案例19,邱余职务侵占案中司法观点论述:职务侵占罪是实行数额犯,应以实行数额,而不是以非法所得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5-1-226-00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刑终550号的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侵占单位财物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依法不扣除为完成犯罪支付的成本。
故职务侵占罪属于行为数额犯,以犯罪对象即被侵占的本单位财物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在职务侵占犯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与行为人实际得到的非法利益很可能不一致,尤其在需要将所侵占的财产转化为行为人所需的利益时。因此,不能将违法所得数等同于侵占数额。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应以单位实际损失的财物数额为准,而不是行为人实际的非法所得。
(二)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由此可得,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起点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起点为100万元以上。但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暂无统一规定,目前国内部分地区有所规定,其中北京市规定为600万元,山西省为300万元,在此笔者也希望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标准,避免各地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对办理案件所在的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职务侵占案件中数额巨大及以上的案件进行了检索,结果如下表所示。在内蒙古地区,当侵占数额超过1000万时,法院均按照数额特别巨大进行了判决。
四、企业针对职务侵占的防范建议
(一)完善内部审批审计等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审批流程,明确财务人员职责权限,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与审计,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都有明确记录和合法依据。
(二)加强员工法律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特别是加强宣传与职务侵占罪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员工清楚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增强法律意识。
定期开展反舞弊培训与警示教育,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通过开展职业道德培训、树立优秀员工榜样等方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公司内部设立监督部门或岗位,对公司员工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
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奖惩分明,形成监督的合力,有效防范职务侵占罪的发生。
律师简介
赵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深耕法律服务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两大核心业务。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曾为多家国企、民营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运营中潜藏的法律风险有着敏锐的洞察力,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诉讼与仲裁案件,多次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赢得了广泛的信任与赞誉。此外,赵钊律师曾就职于美国达拉斯市政府及国际顶尖咨询公司,依托自身国际化教育与工作背景,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同样表现卓越。曾处理多起跨国合同争议、跨境合作法律审查项目,凭借跨文化沟通能力与精准的法律研判,高效化解涉外法律风险,助力客户在国际市场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