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政策和广东省最新规定,
自 2025年1月1日 起,
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可按以下办法申领病残津贴!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1、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
二、申领流程
第一步: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人携带近3个月内的三甲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就近社保经办机构经待遇部门开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介绍信》后,将所有材料送到就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步:待遇申请
参保人经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携带以下材料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申请(可提前通过“i莞家”微信公众号进行业务办理预约):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报表》(原件一份、可到待遇领取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4、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所在省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6、委托代办的,另附《养老保险待遇申办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第三步:领取待遇
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每月自动转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待遇计算标准
注意:
1、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参保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2、最低缴费年限以申请时政策为准(2030年起从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增加6个月)。
四、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什么情况会停发待遇?
1、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2、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结论为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4、未通过资格认证,参照基本养老金认证方式,最长周期12个月,逾期停发(可通过“粤省事”、“东莞社保”微信小程序线上认证)
5.参保人死亡: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遗属可按在职死亡人员申请遗属待遇。
温馨提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是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的重要生活保障。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或家属及时关注政策,完成相关鉴定与申领,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