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118)。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309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22)。因本案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子公司股权、本公司享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暂无利润分配款项)被冻结。就本案本公司因发现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年1月18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40号),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4-003)。2024年4月10日,五九集团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恢932号之十六),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新大洲对五九集团享有的股权分配利润款,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4-033)。2024年8月7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932号之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团44.918%股权以清偿债务,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4-060)。
二、进展情况
2025年6月6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40号),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来寅
一审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陈阳友
一审被告:刘瑞毅
一审被告:徐鹏飞
一审被告: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许树茂
再审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来寅及一审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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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团44.918%股权将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的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仍按原判决继续计提利息,之后再根据再审判决结果做相应账务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40号)。
2、陈东明劳动仲裁案之《仲裁裁决书》(牙劳人仲字(2025)第21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