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作了修订。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修订后的《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表述更精准
《条例》和2018年修订版相比,有多处新增内容和修改。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原则中,新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这句话。
2018年修订版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中第一种形态“红红脸、出出汗”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今年修订版《条例》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红红脸、出出汗”的定义修订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同时规定,“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明确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属于第四种形态,表述更精准。
对于违反党纪的党组织,此次修订的《条例》提出“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新增“书面”二字明确了检查的形式。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方面,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新版条例明确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而不是此前的“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条例》还新增了“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一内容。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不追究党纪责任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况下,《条例》提出“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新增了“退赔违纪所得”以及“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条例》新增了不予党纪处分或不追究党纪责任的两种情形: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例》还明确,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应当给予处分
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如何给予处分?《条例》提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此前版本的“个人所得数额”修订为“个人参与数额”。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方面,《条例》新增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旧版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条例》新增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党员处罚,即“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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