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刑交叉案件兼具了民事案件的特征与刑事案件的特征,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较为复杂,就给案件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先刑后民”处理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民刑交叉背景下的民间借贷案件日益频发,在司法程序的适用中暴露出诸多现实困境与制度瓶颈,民事权利救济迟滞、司法效率低下等情形的出现对“先刑后民”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本文围绕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程序衔接等内容,对民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程序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了“先刑后民”原则的局限性,随后从司法能动性、诉讼效率、权利保护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民刑交叉背景下民间借贷的程序适用的路径,以期通过构建更为合理的程序规则与制度设置,推动民刑交叉案件在程序上的协调统一,实现私法权利救济与公法刑事打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刑民交叉 合同效力 移送机制
一、民刑交叉程序处理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变迁
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行为本来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但实践中大量偏离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边界的民间借贷行为,可能会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普遍坚持实体上“涉罪合同必然无效”,程序上“先刑后民”的固定思维。一方面,从法益保护的价值取向来看,刑事犯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利益或社会秩序等公权利,而民事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个人的私权利。在面临利益抉择时,“先刑后民”的司法模式体现的是公权优先的价值理念,而“先民后刑”模式体现的是私权优先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民事程序中诉前禁令以及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存在,使其相较于刑事程序在防止损害扩大层面上存在优势。但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久悬不决、嫌疑人潜逃等情况并不鲜见,这就导致刑事程序在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普遍会耗费较长的时间。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不能武断地选择“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而应持当事人利益更佳实现的立场,以更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更加公正的理念进行程序选择。
二、程序性规则的具体适用与实务争议
(一)“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与裁判分歧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种不同类型案件的司法程序选择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成为决定程序适用顺序与范围的关键。同一事实,既包括主体完全相同,也包括案件基本事实存在完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
从规范结构上来看,刑事犯罪的构成一般而言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而民事侵权更多的是围绕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关注的是法律行为产生后的损害结果与双方的责任承担。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虽然可能基于同一行为事实产生了交集,但其法律评价角度与证明标准存在着本质的差异。从认定标准上来看,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也存在着分歧和不同理解。部分地区采取的是“事实本体说”,认为只要行为发生的事实基础一致即可认定为“同一事实”,并不需要两种法律关系的完全重合。“事实本体说”更加强调程序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起诉和相互冲突的裁判。因此,对“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直接影响民刑交叉案件中程序运行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理论上应当保障司法统一性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平衡,在司法实务中也亟需通过统一裁判标准、完善程序衔接机制,明确事实认定范围与法律评价边界,从而有效减少因标准模糊引发的程序冲突与裁判争议。
(二)实务标准:以“行为主体、客体及内容是否同一”为判断基准
当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的主体不同、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具体行为内容不完全一致时,可将二者视为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在程序上允许民事诉讼先行或并行而不受刑事程序尚未终结的影响。
从“行为主体”来看,判断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是否由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实施是重要的切入点。若两种行为的主体不同,例如一方为公司法人,另一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则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对象,当然不当认定为“同一事实”。从“法律关系客体”来看,即便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的客体一致,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挪用的职工集资款,但如果双方主张权利不同,这种情况同样不能简单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在上述列举的典型案件中,在刑事诉讼方面追究的是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行为,而在民事诉讼中职工请求的是基于集资协议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两者保护的权益客体并不完全重合,对于法律的适用也完全不同,当然不可认定为“同一事实”。从“行为内容”来看,民事与刑事行为虽然在事实层面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合,但如果具体的行为内容不一致的话,特别是法律性质和裁判标准不同的话也应当将其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法定代表人若将集资款挪用于非集资的用途,其行为构成对公司或职工集体资金的不当使用行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等犯罪;但职工依据集资协议请求返还款项时,法院主要是从协议的成立、效力与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无需等待刑事程序的最终结果,也不应当以刑事定罪为前提。
(三)移送机制的运行困境
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的“先刑后民”模式本来是为了防止刑事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程序来逃避刑事责任的现象,但在实务中,却暴露出诸多在运行层面的现实困境,既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效率也严重制约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一方面,公安机关对于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采取的是立案审查而不是强制进行立案,这样就可能导致大量由法院移送的案件因“证据不足”“达不到立案标准”等理由未被刑事立案;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线索的处置情况缺乏明确的反馈义务,也缺少信息反馈的平台和渠道,由于法院已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了民事程序,法院在移送线索后对于公安机关是否进行立案、何时开展侦查、案件是否终结等情况很难及时了解,导致审判陷入停滞的状态,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因此无法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
(四)中止审理的边界模糊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法院常常面临一个核心问题需要进行判断:当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否需要立即中止民事程序等待刑事程序的处理结果。这一判断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进度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中止审理”的适用范围缺乏统一、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对于“基本案件事实依赖”的理解存在扩大化倾向,导致中止审理的适用标准边界模糊,进一步引发了诉讼程序的不当拖延与司法救济迟滞。
三、程序冲突的深层诱因:制度设计与实践惯性的博弈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程序冲突频发的背后,既有制度设计上的模糊地带,也有执法与审判机关在实践中的路径依赖和利益博弈。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未尽之处、各地法院裁判的尺度不一、执法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部门沟通壁垒以及当事人对程序工具的策略性利用等原因,均导致“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之间的诉讼程序适用界限的模糊,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实质性的挑战。
(一)司法解释的留白与地方裁判尺度不一
当前针对民刑交叉案件中程序衔接与事实认定的核心争议,尚缺乏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细化规则,尤其是在“同一事实”的认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等关键领域上,尚存在较大解释空间。这一留白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同地区的法院作出差异化适用,造成同类案件在裁判处理方式上的显著分歧。
(二)部门利益的程序性异化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冲突,不仅仅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不畅的问题,更深层地反映了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在责任划分、风险控制和考核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冲突。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往往基于各自机构的利益逻辑与绩效考量做出对程序走向有实质性影响的决策,由此导致刑事程序对民事程序空间的“挤压”现象日益突出。
(三)当事人策略性滥用的挑战
除了司法程度在制度层面的内生矛盾和各司法机关的态度倾向,导致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冲突频发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策略性利用。在信息化发展如此迅速的大背景下,当事人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可能会通过网络连线专业律师、利用AI工具等手段提升对司法程序规则的熟悉程度,一些当事人或许会借助制度漏洞和程序衔接的不畅,主动制造或利用刑事程序来干扰民事审理以逃避债务或拖延执行,最终将“维权程序”转化为“博弈筹码”。使原本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司法资源被私人博弈所挤占,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也极大侵蚀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中立性。
四、制度完善的路径探索
针对当前民刑交叉案件中程序冲突的种种表现与深层诱因,制度的改革路径应坚持“实体正义优先、程序效率保障、权利平衡兼顾”的基本原则,重点围绕事实认定标准的清晰化、民刑衔接机制的科学化以及裁判实践的规范化,构建一个协调有序、职责明晰、程序顺畅的司法处理体系。
(一)细化“同一事实”的认定规则
所谓“核心事实同一性”,是指判断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民事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基于同一组核心行为与法律关系。例如,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若与民事合同订立直接相关则属同一事实,反之则不是同一事实。即在刑事案件中,需要关注法律行为的主体客体与主观客观,例如欺诈行为是否发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而在民事案件中,则关注合同是否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只有当刑事指控与民事争议集中于同一行为基础(如同一合同文本、同一交易谈判过程、同一欺诈手段),才可认为其具备“核心事实同一性”,由此确定是否中止审理、是否必须等待刑事程序的结果,防止“过度中止”侵蚀民事审判效率。
(二)构建民刑程序协同机制
制度间有效协调是解决程序冲突的根本路径。民刑程序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负责,若缺乏有机的联动机制,势必会导致信息滞后、程序割裂、责任推诿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制度设计层面推动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同治理,完善信息共享、程序对接与权限边界等关键环节。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程序高效对接。建议将法院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反馈、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等程序行为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并明确时间节点要求。
2.明确“先行民事裁判效力”,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对于关联事实型的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问题,应明确规定:凡涉及合同效力、担保责任、债权数额等可独立判断、与刑事责任不构成实质冲突的民事争议事项,在不妨碍刑事侦查的前提下,可由法院先行作出裁判。
3.明确法院与公安职责边界,健全移送机制监督制。实践中法院“机械移送”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出现借由“可能涉嫌犯罪”将案件转出以规避审判风险的情况。
民刑交叉背景下民间借贷案件的程序冲突,虽然表面上是司法实践中审理顺序的安排与程序衔接的制度性难题但实质上却折射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深层张力。刑事程序强调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维护,民事程序则关注个体权利的实现与私法自治的保障。在交叉案件中,如何在保障程序秩序的同时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司法系统亟需回应的重要课题。坚持以人为本,将诉讼规范推进到服务公正的源头,努力重建国家与个人权利、公法制裁与私权利的均衡与协调,才能使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得到切实的结合。
(作者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一级员额法官。)
作者 唐诗懿
编辑 何琴
二审 常玥玥
三审 范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