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吸烟有什么错?法律条文哪里写了不能吸烟?!”
山东济南,一男子因开车时吸烟被交警罚款200元,他当场就不服了!回家后连夜翻遍法律条文,自信满满地找到“证据”,决定要和交警部门较真到底!
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开车吸烟,这个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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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案发当天上午,在济南某主干道上,交警正在例行检查。当刘先生开着他的白色轿车经过时,被交警拦下了。
“师傅,请靠边停车配合检查。”
刘先生一脸疑惑地停下车,心想:“我没违章啊,红绿灯都遵守了,速度也正常。”
交警走到车窗前说道:“先生,您刚才在驾驶过程中吸烟了,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对您进行罚款200元的处罚。”
“什么?!开车吸烟还要罚款?!”刘先生瞬间瞪大眼睛,顿时感觉脑子有点转不过来:“我开了十几年车,什么时候法律说开车不能吸烟了?”
交警耐心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驾驶时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刘先生当即不服:“你说的太笼统了!法律条文哪条哪款明确写了'开车不能吸烟'?我要看具体条文!”
面对刘先生的质疑,交警依法开出了罚单。刘先生气呼呼地接过罚单,心里憋着一股劲儿:“我就不信了,回家我要好好研究研究法律条文!”
回到家后,刘先生立马打开电脑,开始了他的“法律研究之旅”。他下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条一条仔细研读。
整整熬了一个通宵,刘先生越看越兴奋:“果然!我就说嘛,法律条文里根本没有明确说'开车不能吸烟'!”
他找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条文中列举了驾驶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但确实没有明确提到“吸烟”二字。
“哈哈!我就知道我没错!”刘先生得意地拍了拍桌子,立马决定要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天一早,刘先生就跑到了交警部门,拿着他连夜整理的“法律依据”,信心满满地说:“我要申请行政复议!你们的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撑!”
这件事一出,网友炸了:
“这哥们儿也太较真了吧,为了200块钱熬夜研究法律?”
“说实话,开车吸烟确实影响安全,法条不可能把每种行为都写得巨细无遗。”
“支持较真!老百姓就应该知法懂法,不能糊里糊涂被罚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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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开车吸烟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刘先生认为,条文中明确列举了“拨打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但没有提到“吸烟”,因此处罚没有依据。
但是,关键在于条文最后的“等”字!
这个“等”字说明这个条款采用的是“列举+概括”的立法方式,前面列举了典型行为,后面用“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概括,涵盖了所有可能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凡是可能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都在禁止范围内。
那么开车吸烟是否妨碍安全驾驶呢?
从实际角度分析:
1.吸烟需要腾出一只手,影响对方向盘的完全控制 2.点烟时注意力分散,眼睛需要短暂离开路面 3.烟雾可能遮挡视线,影响对路况的观察 4.烟灰掉落可能引起惊慌,导致操作失误
开车吸烟确实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交警部门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终,交警部门经过复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并向刘先生详细解释了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刘先生在了解了详细的法律解释后,最终接受了处罚,并表示以后开车时不再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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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深刻教训
200块钱的罚单,一夜的法律研究,谁对谁错?
刘先生的较真精神值得肯定,公民知法懂法、监督执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但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只看字面意思,还要把握立法精神和实际应用。
法律条文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等”字的妙用就在于给执法留下了合理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每一种可能的违法行为都要明确列举,法律条文将会变得冗长无比且永远无法跟上现实的发展。
有网友热议:“支持较真,但也要较得有道理。开车吸烟确实影响安全,这个处罚我服!”
也有网友表示:“学法是好事,但不能钻牛角尖。安全驾驶比什么都重要!”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1.公民应该积极学法用法,对不合理的执法敢于质疑 2.理解法律要把握精神实质,不能拘泥于字面意思 3.道路安全无小事,任何可能影响驾驶的行为都应避免 4.执法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让公民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
开车吸烟一时爽,安全隐患跟着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还是把烟掐了再开车吧!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或虚构化处理,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文章仅以案例形式为大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