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律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被宁夏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此次中伦律师事务所被出具警示函主要是在为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证券法律业务时出现的问题,问题主要包括查验程序不规范、法律意见书不规范两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2年,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曾因为把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中“临时股东大会”写成“临死股东大会”而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知名证券大所的低级错误也引发了市场对其执行质量以及内控漏洞的担忧。
内控被指不健全,被要求整改
从宁夏证监局指出的问题来看,中伦律师事务所在为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不仅未对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查验,就连法律意见书中常规的声明内容也出现了遗漏,作为一家专业大型律所,中伦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的严谨性、审慎态度以及内控缺失也引发广泛关注。
“无询证函发出和收回的记录,工作底稿中询证函均为复印件,无原件。部分询证函缺失,工作底稿中未说明未收回的原因和理由,也未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部分询证函回函内容不完整,未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未对询证函中不符事项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警示函指出。
警示函还指出,在为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证券法律业务时,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现场核查记录,仅有调查律师的签字,而没有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也无拒绝签名的情况说明,“部分重大合同仅调取框架性协议和合同,未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采取必要且充分的查验;在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担保事项中,与发行人签字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的面谈,缺少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内容。”
除了查验程序不规范外,中伦律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竟然连常规性的声明内容也出现了遗漏。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未明确载明“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的内容,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律所执业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由于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多项规定,中伦律师事务所被银川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银川监管局还要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健全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曾因低级错误收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中伦律师事务所还曾在2022年为上市公司和而泰(002402.SZ)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出现低级错误而遭到处罚。
公开报道显示,2022年5月16日,和而泰发布了一则标题为“2022年第一次临死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由于误将“临时”写成“临死”,这一低级错误引发舆论哗然。
一家知名证券律所却犯下如此低价错误,这份公告也让出具该法律意见书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深圳)律所)成为众矢之的,并被质疑执业水平。“临死股东大会”这一词条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
5月18日晚间,深圳证监局官网披露两则涉及中伦律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指出,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中伦(深圳)律所就和而泰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中伦(深圳)律所内核指引要求法律意见书披露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报内核部门进行质控审核,中伦(深圳)律所在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存在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问题,违反有关规定。
赖继红、刘方誉、庄颖分别作为中伦(深圳)律所负责人、经办律师在上述法律意见书签字,赖继红还作为负责人审批同意上述法律意见书,刘方誉、庄颖作为经办律师起草上述法律意见书、到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赖继红、刘方誉、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获批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自2012年4月17日起,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过数十年快速、稳健的发展,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高质量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如今,中伦拥有包括近400位权益合伙人在内的2200余名专业人士,办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18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五大洲。通过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紧密的团队合作,中伦有能力在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爆料 转载 合作
联系电话:0531-85196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