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小区因早期车位规划不足
决定采用摇号方式分配地面停车位
物业以业主不缴物业费为由
拒绝其参与小区车位摇号
这种行为有效吗?
案件回顾
由于车位紧张,陈女士所在的小区自2015年开始,采取摇号方式管理地面车位。物业公司分别于2021年至2024年间四次发布摇号通知,均将“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截至本年度)”列为报名必备条件。
陈女士因未按期缴纳物业费被拒绝参与摇号,于是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她认为此限制条件侵害了业主权益,要求确认该限制条件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支付额外产生的车位租赁费2800元。
物业公司则表示,限制条件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且面向全体业主。目的在于核实报名人员身份,了解业主真实需求,保障车位资源优先供给本小区业主。同时,陈女士房屋长期出租,名下另有地下车位且存在转租行为,实际没有地面车位使用需求,所以不存在2800元车位租赁费的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查明,截至2024年8月物业公司最后一次发布通知时,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选举成功,公共区域未完成移交,地面车位摇号由物业公司自行组织,且物业公司未就摇号限制条件履行多数业主同意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内地面停车位的租赁使用等事项应属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以缴纳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参与摇号,违反了公平自愿原则,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故该限制条件的行为无效。
关于租赁费索赔,因陈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摇号的随机性决定该费用非必然直接损失,法院对该诉求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以缴纳物业费作为参与小区车位摇号条件的行为无效,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承载小区公共服务职能,事关业主切身利益。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径行发布针对全体小区业主关于地面车位摇号的通知,且该通知中直接将缴纳物业费与租用小区车位资格绑定, 明显限制了业主权利,有违公平自愿,法院因此对该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与服务中, 应当尊重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构建并落实常态化业主沟通机制,推进物业管理服务更加符合群众期待。
小区业主也应避免无理由拒缴物业费、私自侵占公共部分等问题,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意识,与物业单位多沟通、同努力,逐步构建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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