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宏大背景下,轻微犯罪的治理问题正日益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众多关于轻微犯罪治理的讨论与研究,往往习惯于从宏观视角切入,着眼于犯罪态势的整体性分析与刑事政策的总体性应对,缺乏对轻微犯罪内部复杂性的细致审视。事实上,不同类型的轻微犯罪在生成逻辑、表现形态、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若始终停留于整体层面的笼统探讨,而缺乏对其内部分类分层的精细洞察,导致治理策略难以精准触达病灶。因此,要真正提升治理成效,必须超越宏观的、整体化的思维定式,着力提升轻微犯罪治理的精准化与实效性。
一、宏观失衡与微观诉求:精准治理的现实起点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呈现出显著的“轻刑化”趋势。据《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统计,轻微犯罪数量不断增加,近五年来判处三年(含)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比保持在82%以上。可见轻微犯罪已成为犯罪治理的重心地位,也对传统的治理模式提出严峻挑战。
从宏观视角看,我国轻微犯罪案件总量持续高位运行,但司法实践中的治理压力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罪名,如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这种结构性特点本身说明采取“一刀切”的治理策略难以奏效,亟需对多发罪名进行针对性治理。同时,宏观数据的动态变化更值得深思。近年来,随着对网络黑灰产业链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和相关司法政策理念的调整,“帮信罪”的入罪门槛有所提高,案件数量呈现出一定的回落趋势,但与之相伴随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数量呈现出明显的上升态势。这种罪名适用上的此消彼长,引出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实践中是否存在将部分案件从“帮信罪”转向处刑更重的“掩隐罪”的重刑化迁移?这一动向警示我们,宏观治理若只满足于对案件总量的调控,而忽视其内部罪名适用的结构性变迁,可能与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不进行精细的类型化分析,就无法准确把握犯罪态势的真实走向,治理也无从谈起精准。
从微观层面看,轻微犯罪治理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和个体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经成为满足社会现实需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然而,在界定何为“轻微犯罪”并将其作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的前提时,理论界陷入以“法定刑”还是“宣告刑”为标准的争论。这种争论固然有其理论价值,但在实践中意义相对有限。因为无论是法定刑还是宣告刑,都只是一种量化的形式化标准,难以完全涵盖犯罪行为的实质内涵。与其拘泥于抽象的标准之争,不如将视野转向更为具体的罪名,考虑对于此类制度适用罪名类型的具体化,实现轻微犯罪治理的精准化。
二、轻微犯罪的类型化解构:精准治理的逻辑起点
我国刑事立法新增大量轻微犯罪罪名,是对不同层面需求的回应。精准化治理的逻辑起点正在于深刻认识到不同罪名在立法生成逻辑、基本构造、表现形态等方面的巨大差异。综合来看,这些新增的轻微犯罪大致可归为四种基本类型,理应区别对待。
一是“风险预防的前置需要”,以危险驾驶罪为典型。此类犯罪的立法思想实现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的转变,通过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本身犯罪化,将刑法干预的节点提前,以达到预防严重社会危害(如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由于其立法目的本身就是预防,对此类犯罪的精细化治理,应当将重心放在前端的、常态化的严格执法上。
二是“法法衔接的规范需要”,以侮辱国歌罪为代表。此类犯罪主要填补法律体系中的规范空白,实现特定领域法律与刑法的顺畅衔接,以维护法秩序统一的规范需要。此类犯罪具有较强的补充性,通常是在某项前置性法律确立禁止性规范却缺乏惩罚手段时,通过刑法填补空白,故依附于前置法的规定来界定行为的基本样态。针对此类犯罪的治理就必须严格把握相关禁止性规范的规定。
三是“实践难题的解决需要”,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代表。此类犯罪主要源于现有罪名难以有效处置司法实践中的部分疑难案件。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例,基于监护、收养等形成的照护关系中,侵害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司法机关若要证明行为系违背被害人真实意志而构成强奸罪,面临极大的证据搜集困难。然而,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已然受到实质侵害,不可置之不理。为回应实践需要,立法便通过减少违法要素的方式创设新罪,确保对被害人的刑法保护不因取证难题而落空。对此类犯罪的精细治理,核心就在于严格执行与精准适用,确保法律能够回应现实问题,又不至于发生打击面的不当扩张。
四是“法治原则的落实需要”,典型如催收非法债务罪。过去对于暴力催收等行为,司法实践常因缺乏精准罪名而将其拔高认定为寻衅滋事等罪名,遭到违反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质疑。为纠正实践偏误,立法创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等一批更为具体的罪名,为特定不法行为提供一个更为精确的法律标签,将之从概括性罪名中剥离出来,确保对行为的评价和惩罚更精准、更匹配。因此,对此类犯罪的精细治理,关键就在于摒弃适用“口袋罪”的思维惯性,厘清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回归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立场。
三、精准治理的边界之本:重塑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
轻微犯罪治理的精细化与实效性,最终要通过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来实现。当前,轻罪治理呈现出一种“先入刑扩张、后司法退出”的态势。起初,部分轻微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有罪推定或重刑主义的治理逻辑。随着时间推移,基于司法认定上的操作不便,以及社会发展带来的行为危害性降低或公众容忍度变高,司法机关又会通过提高处罚门槛或严格证明标准等方式,对部分轻微犯罪进行事实上的出罪化处理。立法扩张与司法收缩的动态博弈揭示一个更深层次的治理难题:对于何时应当动用刑法这一最后手段,缺乏一套科学的评估机制,亦即如何确定轻微犯罪的构罪边界成为问题的本质。
破解这一难题,理应回归本源,明确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念。根据刑法谦抑性,前置法构成处理社会失范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当行为的危害性突破行政处罚等手段所能容纳的限度时,刑法这“最后一道防线”的介入才具备正当性。由此意味着,轻微犯罪的构罪边界,表面上由刑法条文确认,但实质上真正的外部边界是由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代表的前置法所划定的。
因此,一条更为科学与精准的治理路径应当是:在决定是否对某一类行为进行犯罪化规制之前,必须进一步通过实证考察等方法全面评估前置法调整相应行为的实际效果,以此科学地确定轻微犯罪的外部边界。这种评估应考察在给予保障执法资源投入的前提下,通过行政处罚、市场监管等执法手段,是否足以遏制某一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实证数据证明,即便在最佳执法状态下,前置法的规制效果依然有限,那么刑法的介入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反之,如果考察结果显示危害行为的泛滥主要是由于前端执法不力所致,那么当务之急便是强化行政执法,而非轻易启动刑事立法,将本属于行政执法的压力转嫁给刑事司法。如此才是化解立法扩张与司法收缩矛盾、真正确定轻微犯罪外部边界的必由之路。通过这一路径方能切实贯彻刑法谦抑性理念,确保推动轻微犯罪治理向精准化和高效能转型,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迈向新的高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曹波系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者熊滢系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辑 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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