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报7起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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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7: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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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林业局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通力合作、联合执法,持续保持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案例一

永嘉县魏某某超审批范围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魏某某等人擅自在永嘉县某镇某村林道建设中超审批红线范围施工,造成143.83亩林地(其中公益林143.25亩、商品林0.58亩)严重毁坏。2022年9月1日,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9月22日,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0月8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2月2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77.92万元。二审期间,魏某某家属代为缴清上述生态损失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024年4月1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维持永嘉县人民法院其余判决。

案例二

衢州市衢江区李某某、徐某某倾倒建筑垃圾破坏耕地案

2021年1月至6月,李某某、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衢州市衢江区某街道某村18.17亩农用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5.63亩)用于倾倒建筑垃圾,造成17.81亩耕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2022年10月8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4月6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4月12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4年11月11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松阳县徐某某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2年3月至9月,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从松阳县某乡某村承包来的山场提供给吴某某、濮某某用于倾倒固体废物(工业制砂污泥),造成19.10亩林地(其中公益林面积6.30亩)严重毁坏。2023年2月1日,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2月8日,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9月1日,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4月29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284万元。2024年8月1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德清县吴某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吴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德清县某街道某村废弃萤石矿开采矿产资源,采出矿产品1746.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7.34万元)。2024年1月27日,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德清县公安局联合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8月23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2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34万元。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

宁波市奉化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宁波市奉化区某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林道建设中改道施工,采出普通建筑石料3.78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88万元)。2023年6月29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7月27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3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因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主动修复林业生态等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对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4年10月16日,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1月24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依法对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5万元、没收堆放于场地的1.89万立方米塘渣、罚款人民币3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新昌县赵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3年12月19日,赵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新昌县某镇某村开采矿产资源,采出矿产品6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500元)。2024年1月2日,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询,赵某还曾于2022年1月27日和2022年3月28日两次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被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2024年4月1日,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7月19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4年7月29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生效。

案例七

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和朱某、陈某某、孟某、俞某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1年6月4日,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林道建设中将矿产开采工程承包给朱某。2021年6月至9月,朱某、陈某某、孟某、俞某某擅自超出审批范围开采普通建筑石料18.67万立方米,毁坏林地9460.63平方米,导致原始地形地貌遭受破坏。2021年10月25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9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7月26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朱某、孟某、俞某某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公益林生态系统价值损失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019万元。目前,上述相关费用已缴清,该地块已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

来源:浙江天平、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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