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庭前会议传票。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人民币47,083,801.56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本次诉讼所涉及的长期应收款,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本次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判断。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庭前会议《传票》(案号:(2025)闽0102民鉴611号),公司与深圳市榄坤科技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事项纠纷,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法院传唤双方于2026年1月8日召开庭前会议(交换诉辩意见、证据)。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榄坤科技有限公司
(二)涉案金额
起诉金额人民币47,083,801.56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8月30日,原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榄坤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中山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就原告向被告转让其持有的中山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达成一致。《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8000万元,被告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分五年支付,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原告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工商主管部门提交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并在10日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部分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原告依约于2021年9月16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恒达公司100%股权由原告变更为被告。但是此后,被告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就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于2025年7月21日向被告寄发催款函,主张全部股权转让款提前到期,被告应尽快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共计44,097,549.38元,但被告收函后至今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4,097,549.38元,并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11月17日的违约金为2,986,252.1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7,083,801.56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等各项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诉讼所涉及的长期应收款,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本次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判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