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2023.2641万元、反诉2180.6480万元(原诉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民事裁定书此案将进行重审,最终的审查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的前述诉讼立案受理后,东威公司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提起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皖18民终2343号],裁定如下:
1、撤销广德市人民法院(2025)皖 1882 民初 303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广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64元、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2元,均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此案将进行重审,最终的审查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