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创始人
2026-01-08 07: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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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

(1)(2026)陕0113民初445号:原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学旺、李仁东、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涉案金额约人民币20,134,587.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2)(2026)陕0113民初421号:原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学旺、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李仁东、霍尔果斯领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8,325,928.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球印务”)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领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凯科技”)的下属子公司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领凯”)分别于2024年1月至3月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申请融资合计8,400万元;领凯科技的下属子公司霍城领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城领凯”)于2024年11月份分别向浙商银行申请融资合计6,500万元。环球印务为上述融资提供了担保,领凯科技其他股东按照其直接或间接持有领凯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上述事项提供相关反担保。上述融资事项到期后,公司履行了相关逾期贷款的担保责任。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至3月、2025年11月份向浙商银行垫付了相关逾期贷款金额分别合计为6,711.53万元、6,108.64万元。公司积极向相关方采取追讨、诉讼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月4日、2025年1月10日、2025年1月21日、2025年3月8日、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逾期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5-001、2025-003、2025-004、2025-006、2025-061、2025-063)。

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陕0113民初445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2026)陕0113民初421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环球印务与连学旺、李仁东、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

1、诉讼机构名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李仁东

被告三:连学旺

被告四: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3、事实与理由

2024年1月至3月,被告四江苏领凯向浙商银行分别申请融资合计8,400万元,原告为该融资提供担保;2025年1月至3月前述款项兑付日到期后,被告四江苏领凯未能足额偿付对应款项,原告按约向第三人浙商银行代偿本金共计67,115,292.99元。原告代偿后,已向被告发函要求其承担对应的反担保赔偿责任,但被告至今均未向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20,134,587.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原告各期代偿本金的30%为基数,按照代偿当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LPR(即年利率3.1%)计算,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23日为320,975.10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92,400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四就诉讼请求(1)中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5、诉讼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环球印务与连学旺、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李仁东、霍尔果斯领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

1、诉讼机构名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李仁东

被告三:连学旺

被告四: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霍尔果斯领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3、事实与理由

2024年11月份,霍城领凯向浙商银行分别申请融资合计6,500万元,原告为该融资提供担保,2025年11月份前述款项兑付日到期后,债务人未能足额偿付对应款项,原告按约向第三人浙商银行代偿本金共计61,086,427.07元。但原告代偿后,被告至今均未向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18,325,928.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原告各期代偿本金的30%为基数,按照代偿当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LPR(即年利率3%)计算,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19日为20,650.86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71,500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四就诉讼请求(1)中被告一的4,193,314.49元本金及利息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五就诉讼请求(1)中被告一的14,132,613.63元本金及利息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5、诉讼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4,073.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除本公告披露及已披露的诉讼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暂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诉讼进展,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特此公告。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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