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高速服务区出现赤裸小孩”一事持续引发关注,相关话题多次登上热搜。
据潮新闻报道,10月16日,有网友向记者反映,在雅西高速四川石棉服务区,拍到一个全身赤裸的孩子,“孩子类犬,吃饭、爬行……”,像个“野人孩子”。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据了解,孩子及父母来自云南大理州南涧县无量山镇新政村,此次一家人开房车途经上述高速收费站。
此事持续发酵。10月18日,南涧县“10·16”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依法介入,经初步核查,未发现拐卖行为。
据中国新闻周刊10月19日报道,南涧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孩子目前在云南省外,南涧县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已抵达当地,孩子和其父母已在接触范围内,工作组当面开展相关工作,要求其遵守公共秩序,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再次出现衣不遮体及孩子爬行行为,其家庭已同意。一家人计划驾车回北京。工作组已同当事人女方母亲取得联系,后者介绍近期将把孩子户口落到北京。另外,公安机关已对其父母展开调查。
据南涧县委宣传部新闻办主任此前介绍,涉事家庭为一家四口,包括父亲、母亲和两个男孩,大孩子年龄约3岁,小的约1岁。视频中用四肢在地上爬行奔跑的孩子,即为大孩子。据当地政府了解,孩子的父母都受过高等教育,父亲有大学学历,母亲有研究生学历。
新政村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孩子的父亲一年四季都不给孩子穿衣服,村里人曾报过警。
对不给孩子穿衣服的做法,这家人的说法是,他们对孩子采用“自然教育法”。
南涧县委宣传部新闻办主任此前对记者解释,当地派出所、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去家里劝导过,让父母帮孩子把衣服穿上,但这对父母的说法是,孩子小时候经常长湿疹,穿上衣服后摩擦会疼痒,所以孩子不太喜欢穿衣服。“他们家人拒不配合,他们的说法是,这是他们的自由,是他们的生活方式,外人没有权利干涉”。
律师提醒:监护权≠“绝对支配权”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不少人误以为“孩子是父母的,怎么养是自家事”,但法律早已明确:监护权是“义务优先的权利”,而非父母的“私有支配权”。具体到本案,这对父母的行为已明显未履行多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孩子赤身裸体暴露在公共场合,面临温差、蚊虫叮咬、意外伤害等风险,且“爬行进食”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强调“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让孩子衣不蔽体在公共场合活动,本质是忽视孩子的人格尊严,与法律要求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完全相悖。
李泽瑞表示,很多人以为“只有打骂才是虐待”,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虐待”,涵盖了所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拐卖、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行为。
从法律实践来看,李泽瑞认为,“野人式养娃”至少可能构成“忽视型虐待”:不提供衣物导致孩子暴露在风险中,不保证卫生的进食方式,可能引发疾病或身体伤害等;长期脱离正常社会环境,孩子无法建立基本的社会认知,错过语言、行为发育关键期,这种心理伤害可能伴随一生,甚至比短期身体伤害更严重等。
针对此事,中青评论发文称——
无论如何,一名看起来约为幼儿园年龄的儿童,在家长眼皮底下过着衣不蔽体、地面找食、形似“野人”的生活,都理应引起外部社会,尤其是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
对监护人而言,养育未成年人的责任,绝不只是保障其基本生存,使其不至于忍饥受冻而已,更应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必要的社会化教育,有尊严且健康地长大成人。这是社会主流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双重要求。如今,这起事件已经引发社会争议,希望其后续进展,能在舆论的关注之下得到持续跟进,最终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妥善的照料和教育,而不至于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沦为“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