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民事诉讼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 “诉讼欺诈” 行为不仅扰乱司法秩序,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 “虚假诉讼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类典型的民事诉讼欺诈类型,一旦满足法定条件,即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是“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该条规定的“捏造事实”是指完全凭空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即属于“无中生有型”。
二是“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构成虚假诉讼罪,即属于“死灰复燃型”。
三是“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假借民间借贷名义意图实施非法占有行为。
根据《套路贷意见》第1条、第4条规定,“套路贷”一般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往往表现为存在借贷关系,这种情形一定程度上属于“借题发挥型”。
四是“逃避执行型”,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诉讼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是虚假诉讼罪的重要类型。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九效力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虚假诉讼罪的成立需满足 “情节严重” 的条件,常见情形包括:致使法院基于虚假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等。对于情节轻微的民事诉讼欺诈,可能仅面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不构成刑事犯罪。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