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近日,云南昭通一男子在公路上驾车别停另一辆车,下车亮出“警察证”称对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另一位涉事司机,因怀疑该男子身份果断报警。经查,男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已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
臧某已被刑拘。图/澎湃新闻
报案司机陈某称,其开车在昭阳区彩云路上,因避让前方车辆,导致被一辆白色轿车别停,停车后白色轿车驾驶员向其出示警察证,告知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怀疑该男子身份便选择了报警。
接警后,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核查对比,嫌疑人为臧某柱。随后民警将臧某柱传唤至太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讯,臧某柱对其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证件的行为供认不讳。
【1】律师解读:冒充军警人员,依法应从重处罚
10月15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此案件中,别停他人车辆并亮出“警察证”的当事人臧某主要违反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例。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臧某非法持有并使用警察证,明显违反了该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涉案臧某冒充警察,以虚假身份对他人进行威慑,符合该条款的情形。
赵良善介绍,依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目前,臧某已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后续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利用伪造身份敲诈勒索、招摇撞骗等,均涉嫌诈骗等犯罪。
“亮证”当事人。图/澎湃新闻
【2】与广西“亮证姐”性质不同,影响更恶劣
2025年7月,广西“亮证姐”侯某的“亮证”事件,也曾引发全网热议。该事件中,侯某在会车纠纷中使用丈夫的行政执法证逼迫他人让路,后被认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赵良善解释,云南昭通事件相比于广西“亮证姐”侯某案例,二者在性质上有以下不同:
一是违法主体及证件性质不同:云南昭通案件中,臧某非法持有、使用的是警用标志,即警察证。而广西“亮证姐”事件中,主体侯某某是冒用其丈夫的行政执法证,该证件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并非警用标志。
二是适用法律条款不同:云南昭通案件主要依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对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广西“亮证姐”事件则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条款进行处罚。
三是行为目的及社会影响不同:臧某驾车别停他人车辆后亮“警察证”,可能存在试图以警察身份威慑对方,甚至有滥用警察权威的意图,其行为对警察形象和执法权威的损害较为直接、也更为恶劣。而广西“亮证姐”主要是在会车纠纷中,为了让对方让路而亮出行政执法证,更多的是利用证件的权威性来解决私人纠纷,其社会影响主要集中在滥用他人证件的不当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公众对证件管理的质疑。
九派新闻记者 孙沁怡
编辑 王佳箐 肖洁
【爆料】请联系记者微信:linghaojizhe
【来源:九派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