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记者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获悉,街道根据近期防蚊灭蚊执法检查情况,通报三宗案例。希望社会各界牢记与防蚊灭蚊工作有关的法律条款,做好“两热”防控工作。
案例一:
建筑工地未妥善处理垃圾被罚
南洲街道执法人员在巡查某工地时发现,该施工单位存在未妥善处理垃圾的情况,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已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调查,拟罚款35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案例二:
某五金专业市场垃圾堆积被罚,最高可罚5万元
南洲街道执法人员在巡查某五金专业市场时发现,该市场生产环境不佳,存在垃圾占用消防通道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正在立案调查,最高可罚50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被罚
南洲街道执法人员在海珠区南天东路巡查时,发现多个当事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散落的生活垃圾易积存雨水、孳生蚊虫,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5宗当场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提醒个人也要严格遵守病媒防治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
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海珠区南洲街道相关执法部门提醒,无论是企业、商户还是居民,都需严格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积水容器、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从源头减少蚊媒孳生,守护城市健康。街道将持续以严格执法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全社会共同筑牢“两热”传染病的第一道防线。
文|记者 梁怿韬
图|南洲街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