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偶然间遇到了这个问题:当事人拿着法院的调解书来办理变更登记, 之前来没有给办,给12345进行了电话投诉后,这次来 是否应该给办理?
关于这个问 题,在 刚听到时,我的电话答复是:(1)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中是如何规定的?朋友讲,公安部的要求是公证文书。(2)当事人拿来的法院调解书上是否有公章?(3)我得考虑一下再予以回复。
在没有仔细查阅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情况下,我通过微信的初步回复是:
一是 ,关于法院调解书与公证文书的效力问题,公证文书的既定效力可能要高于法院的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是人民法 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一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若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 法强制执行。
二是,调解书的效力肯定没有判决书或裁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法律效力高,对方当事人也有不履行的可能从而导致一方当事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民事调解书的背后是否能保证对方当事人就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咱们的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证明),因为机动车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对方如果提前处理了车辆可能会出现善意受让第三人)。
四是,答复了四点建议:
①带上调解书并让双方都来,都要认可该书的真实性;
②对方承诺配合过户的相关材料。
【事后补充内容】:核实相关法条,应该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十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是在对方矫情并自愿配合的情况下进行的变更登记。
其实,写到这里时,只要对方当事人一起来配合提供相关证件配合办理,可能就已经不存在调解书的问题了,提出来反而麻烦,除非有其他不能证明的问题。
③电话联系一下承办法官,核实一下真实性和调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事后补充内容】:这个要求是想知道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从而判断调解书的真实性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及调 解的相关情况,毕竟调解书虽然是双方签字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若存在以下四种法定事由,也可在签收调解书后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原调解书。具体为:1、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导致一方非自愿接受调解方案。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调解未依法进行(如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未记录调解过程等)。4、调解后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调解协议;或原调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④向上级请示并支队宣法处意见为准,这是正常法律意见请示程序,免责用。跟我是探讨交流,跟上级法制部门是请示定性。
⑤【事后补充内容】机动车登记虽然并不当然代表其为所有人,但从《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中,登记人在很多时候依然承担着所有人的角色,在特定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对抗善意第三人。
为了确保自己回复的正确性,事后,木林又再次查阅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法条并予以摘录:
(1)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2)第九十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3.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5. 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5)《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写完之后,发现自己也已经学会踢皮球了!
不是木林想法多,而是木林接受了现实,请兄弟办公时能够不留后患。对不对不重要,重要的是提供参考意见的部门要有权威!
网络小文,观点并不一定正确,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