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在庭前做好法律法规的准备至关重要,毕竟律师在法庭上最大的武器就是法律法规。若控辩审三方都能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刑事冤案产生并最终形成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即便对法律已相当熟悉,像研究和教授刑诉法多年的人,每次开庭都会无一例外重新做法律法规准备,这有诸多好处。
准备法律法规可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入手。纵向上,需准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学术观点和实践观点。实践观点结合之前的裁判思路、追溯思路归纳总结后尤为重要,既包括合议庭的观点,也包括公诉人的观点。若实在查不到或归纳不出公诉人的观点,可参考面向全国检察系统的分罪名类教材,其能代表检察系统的主流观点,全国十佳检察官比赛中不少人都使用这套教材。
横向上,首先要准备所辩护罪名的相关内容,除罪名单独的法律法规等,还包括该罪名犯罪构成要件中每个关键词涉及的部分,比如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相关的规定和案例,这些在法庭上可能直接用到。其次,起诉书中指控事实和法律认定部分的核心词相关内容也需准备。曾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起诉书中将当事人描述为“实际控制人”,我专门准备了公司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定义,在法庭辩论中指出公诉人所说的“实际控制人”并非法律定义,而是其自行理解,让公诉人陷入被动。这说明不能仅局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提前查好起诉书中核心词相关的各类依据。
程序上的准备也不可或缺,不建议仅带相关书籍到法庭现查,而应提前针对可能出现的程序性问题做好准备,且准备好后可一劳永逸,除非法律等有更新。比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常用理由是用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需准备刑诉法及相关规定中对应的法条,还有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同时要预判公诉人可能的反驳,如称线索不明确,此时需准备证明取证合法性责任在公诉人,只需提供相关线索即可启动排非程序的法条;公诉人还可能提出一种常见说法: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当时是认罪的,现在到法庭上却翻供,称之前是因妻女受到威胁才认罪。这种情况很常见,也是公诉人常用的招数。面对这种说法,律师此时就需要准备重复性自白排除的相关法条。依据这些法条,会要求公诉人提供审查起诉阶段提审当事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无论是第一次提审还是后续几次,当事人在提审中说过自己是老实交代,没有被刑讯逼供或自愿认罪的内容,都需要有录像为证。若检察院表示没有同步录像,那么《人民检察院规则》中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就是有力的依据。涉黑涉恶案件中,针对跨区调检察官公诉的问题,也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法条、最高检答疑等内容。
提前准备好法律法规,在法庭上能以强势、专业的姿态发表观点,即便遇到认真或强势的公诉人也能应对。曾有案件开庭时,律师在申请排非的激烈交锋中,能准确说出相关法条的具体条款,而公诉人未做好准备,无法明确回应,最终休庭。常年做刑事案件的律师,积累多了后,除实体部分的细化变更,程序上的内容会形成固定文件,运用起来愈发熟练,律师的专业性便在这点点滴滴的积累中体现出来。做好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准备,虽内容和方向不同,但都必不可少,带着提前整理好的文档开庭,能更从容地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每一个观点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在法庭上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