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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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0: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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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振消费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扩大使用范围,提升缴存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按照《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促消费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枣庄实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枣庄市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贷款政策方面

1.适度提高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

符合多子女家庭条件,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30万元。

2.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为保障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我市“好房子”建设和现房现售,满足多子女家庭购房需求,符合多项上浮额度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60万元。

建立最高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一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低于90%时,符合多子女家庭、现房销售项目和高品质或装配式住宅的,多项最高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累加执行,累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60万元;二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处于90%(含)—95%(含)区间时,多项最高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暂停累加执行,可选择单项最高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执行;三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高于95%时,最高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暂停执行。

3.加大人才购房贷款支持力度

符合《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人才支持政策》规定的I类、II类人才标准,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购买自住住房,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且信用良好,未办理过购房等原因提取(贷款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除外)的,可按照最高贷款额度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贷款额5%后,可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二、提取政策方面

优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范围。缴存人家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正常,且贷款无逾期的,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款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需保留贷款额5%的部分,不得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提取。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0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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