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破解夫妻共有财产执行僵局:四大诉讼路径与全流程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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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4: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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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崔文键

在债权执行实务中,最让债权人头疼的场景之一,莫过于明明知道被执行人有房产、股权等大额资产,却因这些资产登记在其配偶名下,且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而陷入 “看得见却动不了” 的困境。根据我国执行程序的法定主义原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不能随意扩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执行法院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权力,这就导致大量夫妻共有财产难以直接处置,债权实现屡屡受阻。

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只能束手无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 修正)》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临时性保全措施。不过,这些措施只是权宜之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债权清偿问题。

要真正破解这一僵局,债权人必须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明确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该财产对应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后续执行奠定权利基础。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典型司法案例,详细拆解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析产及确认合同无效四大核心诉讼路径,并配套全流程证据指引,为债权人提供可直接落地的实务操作方案。

一、四大核心诉讼路径详解

▲四大路径流程图

(一)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直接锁定共同偿债责任。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维权方式。这一路径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之一:一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案件中,许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夜光达公司,许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产生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系二人共同经营,无论经营结果盈亏,后果均应及于配偶郑某,最终支持了债权人的诉求。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31号案件中,刘某以个人名义受让股权并负债,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配偶翟某知情、追认该债务,也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法院最终驳回了债权人要求翟某承担共同责任的主张。

结合以上案例,实务中债权人需重点关注三个关键问题:

一是家庭日常生活的界定。通常衣食消费、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属于这一范畴,而购买奢侈品、大额投资等超出合理开支的,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不仅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经营,还要看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业务与家庭是否存在实质关联,比如配偶在被执行人公司任职、参与股东会决策、分享公司分红等,都可作为共同经营的佐证;三是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日常债务,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即可,而超出日常范围的债务,债权人需额外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非举债方则可通过提交财产约定、家庭收支记录等证据反驳。

(二)债权人撤销之诉:撤销损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

当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恢复财产原状,为执行创造条件。这一路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以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

相关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 0104 民初 322 号案件就很典型,陈某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概括性地无偿转让给谢某,同时让陈某独自承担大额房产抵押贷款,明显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债权人发现后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财产分割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实务中需注意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这两个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债权人需及时主张权利;二是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由债务人或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此外,若财产被连环转让,债权人仍可行使撤销权,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债权人可转而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

举证方面,债权人需重点证明三个要点:一是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有害债权的行为(明显不合理低价通常指低于市场价 70%);二是债务人在处分财产时已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三是相对人主观上非善意,比如相对人与债务人存在亲属、关联关系,或未实际支付合理对价。

(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明确共有财产中的被执行人份额。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的财产未进行分割,且双方怠于析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代替被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以明确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为后续处置财产创造条件。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 修正)》第十二条。

这类诉讼的核心目标是确认份额,而非直接处置财产。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 01 民终 17423 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某公司股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法院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等分原则确认被执行人享有 50% 份额。但在股权析产问题上,司法实践存在分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 01 民终 22198 号案件就认为,股权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分割需保障公司人合性,且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怠于析产,最终驳回了债权人的析产请求。

实务中需关注多个关键问题:一是管辖法院的选择。不动产析产既可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可能由执行法院管辖,多不动产情形下,从审执兼顾和便利诉讼的角度,优先选择执行法院;二是轮候查封的限制。轮候查封未产生生效查封效力,债权人此时不符合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需等待查封生效后再提起诉讼;三是抵押权或按揭贷款的影响。代位析产诉讼仅确认份额,不涉及财产权属变更,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不阻碍债权人提起诉讼;四是离婚协议的效力。若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主张析产;若已办理登记,债权人可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情形,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救济。

起诉前,债权人需确保已对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且债权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举证时,需重点证明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如购置时间在婚姻存续期、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被执行人与配偶怠于析产(如债权人提出析产请求后遭拒绝)。

(四)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否定恶意串通的财产转移行为。

当被执行人与配偶或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规避债务时,债权人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恢复财产原状。其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1 民终 8867 号案件中,程甲在配偶朱甲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与亲属程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房屋转移登记至程乙名下,且未支付合理对价。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程甲与程乙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程甲名下。

这类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明 “恶意串通”,这也是举证的难点。债权人需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举证:主观上,证明双方存在共同故意,比如合同签订时间在债务到期前、执行立案前,双方存在亲属、关联关系等;客观上,证明合同无真实交易意图,比如约定对价与实际支付不符、财产未实际交付、交易未进行税务申报等。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债权人撤销之诉可能存在竞合,债权人需根据证据情况选择:若能证明恶意串通,优先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无时效限制);若证据仅能证明债务人存在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难以证明恶意串通,则选择债权人撤销之诉(举证难度相对较低)。

二、全流程证据指引

(一)通用基础证据

无论选择哪条诉讼路径,债权人都需先准备好通用基础证据,这是维权的前提。

▲通用基础证据

(二)分路径专项证据准备

1.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专项证据

2. 债权人撤销之诉专项证据

3.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专项证据

4.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专项证据

债权人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证据掌握程度选择最优路径: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证据指向共同经营或家庭日常生活,优先选择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直接锁定配偶的共同偿债责任;若债务人存在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等处分财产的行为,优先选择债权人撤销之诉,恢复财产原状;若共有财产明确但未分割,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选择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明确财产份额;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配偶、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否定虚假交易的效力。

律师观点

破解夫妻共有财产执行僵局,核心在于打破“执行程序无法直接追加配偶” 的限制,通过精准选择诉讼路径,明确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合法权利。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析产、确认合同无效四大路径各有适用场景,债权人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灵活选择或组合使用。同时,证据收集和举证是整个过程的核心,需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善用法律工具调取关键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在实务操作中,债权人还需注重程序衔接和地方裁判倾向的适配,避免因策略失误导致维权受阻。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夫妻共有财产执行的规则也在逐步完善,债权人需及时关注最新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调整维权策略,才能更高效地实现债权。

作者

崔文键 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事与执行领域,涵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执行异议之诉等多领域,擅长通过精准法律分析化解复杂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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