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报深一度|《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与我们息息相关
7月1日起,《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共有56条,精准把握了道路违法停车执法、收费泊位免费停车时间等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制度设计将民生需求转化为有效的法律条例。
体现协同治理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各司其职
面对停车管理中权责不清,执法主体交叉的难题,《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路内停车泊位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执法主体——“违反本条例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公安机关统一执法标准、手段、力度,解决因部分车主“选择性违法停车”导致的乱停乱放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体现了协同治理的要求,执法刚柔相济的特点。例如《条例》第四十五条提到,“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享信息,开展执法联动,共同构建协同高效的执法体系。”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辅助开展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教育劝导、信息采集、信息告知等工作,相关停车违法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瞄准停车管理核心问题
增供给优服务提效率倡共享
停车资源不足,停车场服务不佳,停车位使用率不高……瞄准停车管理中出现的核心问题,《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增量,盘活存量,确保条款适应现实需求。
面对停车资源不足的现状,《条例》第八条规定,“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化参与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投资与建设。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土地等支持,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以及规划条件、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停车配套服务设施。”
《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对列入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详细规划中作出合理安排。”具体举措包括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场。
为优化停车场管理服务,《条例》还要求停车场将停车数据信息实时接入智慧停车应用,通过该应用统一向公众提供停车泊位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停车引导以及泊位共享等一系列便捷的停车服务,借助科技手段优化停车体验,提升我市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整体水平。
同时,《条例》部分内容也结合了“老旧小区改造”“错时共享”等重点民生实事,通过法治护航民生工程。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旧城区停车场建设统筹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城市更新,推动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可以依法利用已供未建用地、政府储备用地、零星用地、桥下空间等设置临时停车场。”《条例》也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规范收费不让市民花“冤枉钱”
收支两条线并向社会公开
针对群众反映较突出的“入场即收费”“收费去哪儿了”“停车支付流程长广告多”等问题,《条例》要求停车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政府定价、指导价综合多因素制定差异化标准并及时调整,规定路内停车泊位收费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统一规定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让市民花“冤枉钱”。
例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区域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停放时段、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适时开展评估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中,住宅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为保障市民权益,《条例》还要求停车场的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应当简化支付程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等影响支付时长的程序。《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实现在线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提供在线电子支付的,应当简化支付程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等影响支付时长的程序。”“停车场的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露,不得利用停车费支付系统收集与收费无关的信息,不得违法将信息提供给其他主体。”
《条例》还规定,“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记者崔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