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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毒品代购行为在上下游犯罪中,如何认定共犯?
2022年8月下旬至11月,被告人马某找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先后四次在湖北省潜江市、荆州市代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马某涉毒品净重71.09克;刘某某、方某某涉毒品净重71.09克。
被告人马某购得毒品后,将毒品运回湖北省宜昌市供自己吸食和贩卖,马某和张某在宜昌市城区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11次。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代购毒品行为罪名认定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的精神, 对代购行为罪名的认定要根据行为人与上下游犯罪的犯意联络紧密程度,居间代购的具体行为和促成毒品买卖的作用大小以及是否有牟利行为等综合因素考虑,从而认定代购行为是与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还是与下游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刘某某和方某某明知马某频繁购买毒品且每次购买的数量大还是为了贩卖和吸食,仍帮助马某购买毒品,刘某某、方某某与马某构成 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马某出资购买毒品后用于贩卖,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刘某某和方某某居间代购毒品,也未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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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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