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和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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