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系统总结十八大以来山西省节约用水工作实践,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了一系列总体性、约束性、保障性的节水制度措施。新《条例》共七章45条,与原《条例》相比,具有五个显著特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节水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二是突出落实行业节水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节水工作,切实把“管行业就要管节水”责任落到实处。
三是突出节水科技研发推广。要推进节水科技创新和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研发推广,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用水单位建设、改造数字化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水效智能化管控、管网漏损监测等,提高用水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是突出发展节水产业。要建立健全节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五是突出非常规水利用。要将矿坑(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与配置体系,统筹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
《条例》的修订出台是山西省节水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必将为新时代节水工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文 / 李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