蝉鸣渐起,毕业季将至。随着越来越多毕业生走出校园,租房需求逐渐增加,同时,因租房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愈加增多。
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网友留言称“在贵阳租房被骗”。记者联系到当事人何先生,了解详情。
4月25日,刚结束答辩、即将毕业的何先生和伙伴通过某软件线上看房,为之后租房、找工作做准备。通过该软件,何先生联系上一中介,对方表示,将安排自己的同事带看房源。
“当时我们看了第一套房觉得还可以,对方就在自己的手机上操作调出一份电子合同给我们看。我们刚接过手,对方表示‘不用细看,这都是模板’,所以我们只草草确认房租金额后,就签下合同。”何先生回忆,自己租的这套房子为两室两厅,单月租金为1800元,还需缴纳1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在该中介的催促下,自己没有看清细则就在合同上签了名字,并缴纳了1800元押金。
次日,在何先生和伙伴搬家时,带看房的人提醒还需缴纳1800元中介费。
何先生签署的合同
“在看房前和看房过程中,对方都没有说需要中介费,签合同时也以合同内容都是模板为由,不断催促,全程没有提醒和商量中介费的事情。”何先生展示了自己签署的两份合同,一份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约定:“该房屋每月租金 1800.0 元”,“房屋内配套设施 无息押金 (大写)壹仟捌佰元整”。另一份则约定,“乙方应于签订完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1800.0,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该合同是否有效?中介的行为是否有欺骗嫌疑?记者邀请到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競解答。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競
张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出租人、承租人、中介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使得合同签订主体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通常认定合同签订主体系在就合同内容已经完全知悉、理解前提下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为合同签订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张競说,“故,如无相应证据证明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签订主体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则通常认定合同有效。”
租房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张競建议,租房时,需实地看房,核实房源真实性,验证房东身份,如要求出示身份证、房产证;检查房屋墙面、门窗、家电、水电、隔音等情况,对周边交通、治安、生活配套等环境进行了解;预算租金与额外的中介费、押金、水电燃气费、网络费等开支;注意保存合同、付款记录、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等证据;拍照或视频留存方式记录房屋现状,避免退租时纠纷。
签订合同前,需注意核对房东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与房产证一致,房产证登记的房屋地址、面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注意明确约定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间、押金退还条件、续租条件、提前退租违约责任、物业费/取暖费承担方、水电燃气费结算(要求房东提供初始读数,并确认费用单价)、家电/家具损坏的维修责任方(通常自然损坏由房东负责)、是否允许转租、装修等;通过中介租房的,还需注意核对中介费金额、中介费用承担、中介承担的责任等合同内容;注意核对书面合同内容与口头约定是否相符,如书面合同内容与口头约定不符或有遗漏,建议要求将书面合同内容修改与口头约定一致才签订合同,避免事后出现争议时,因口头约定难以举证,导致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谨慎对待空白合同,合同空白处以“划线涂改”等方式删除,避免合同空白处被篡改。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睿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胡桅可
三审 覃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