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伸腿阻止高铁关门”事件近日引发广泛关注。旅客吴某不听从劝阻,用身体阻挡高铁车门关闭以等待同行人,高铁工作人员极力制止未果。吴某的行为虽未造成列车晚点,但仍属于“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目前已被行政拘留。
公共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无论在外出旅游还是日常出行过程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很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对于此类行为,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行为人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干扰驾驶员驾驶,或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极易导致车辆失控,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必须严惩。“对于实施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人,根据其行为程度、危害后果、主观心态等因素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
在民事责任上,干扰行为导致公共交通工具运营方、其他乘客及行人等遭受财产损失的,如列车延误产生的调度成本、乘客误工损失、行人财产损失等,涉事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高铁车门关闭系统涉及精密调度,当乘客以身体或行李阻止时,人为干扰可能引发“蝴蝶效应”,导致整条线路列车延误。而高铁延误将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行为人可能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上,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中,与公共交通工具相关的行为包括:一是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二是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三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上文提及的“女子伸腿阻止高铁关门”的行为即属于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公共交通工具,因而行为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同时,根据《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第六条,实施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旅客,将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乘坐铁路旅客列车。
在刑事责任上,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则范畴。该罪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如果性质恶劣、危险程度较高,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则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一”假期将至,在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乘客应当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遇到乘车纠纷,最明智的做法是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供图:视觉中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