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原告刘某某(中阳人)与被告刘某某(山西临汾人)因业务往来,借款50万元,约定于2024年1月全部清偿,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解决争议管辖法院,后被告刘某某清偿部分借款26万元后,并没有按约清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刘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按照双方约定的解决争议管辖的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案件后将该案通过调解平台委派给人民调解员张德海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及时电话沟通介入调解,调查纠纷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刘某某只是口头应承,迟迟不来中阳县人民法院应诉,远程调解也不配合,但原告说被告一直与他联系,愿意调解此事。在了解具体情况和双方的想法后,2024年3月19日,人民调解员张德海、王泽斌及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前住临汾以“面对面”调解方式进行,刚到临汾后,被告刘某某也是一直推诿,不和前来的人民调解员见面,后两名人民调解员从法、理、情等方面,电话上与当事人释法析理,晚上九点多才和被告刘某某见了面,之后以法律责任和社会形象为切入点,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劝导要换位思考。经过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耐心讲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衡量利弊,最终达成和解,于2024年3月31日前被告刘某某愿意一次性本息一并清偿,矛盾纠纷圆满解决,履行完相关法律手续时,此时已时至晚上十二点多。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中阳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缓和社会矛盾、高效化解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提高当事人自觉遵守“人民调解协议”的觉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信守承诺的意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使大多数矛盾纠纷有效的化解在基层,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来源: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