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0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达成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调整后为2,235.61万元;自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披露后,截至2025年9月2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6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6,635,977.89元(含本次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89号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洪山区法院”)申请起诉。2025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洪山区法院发送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2025年9月3日公司诉讼费缴费成功并收到洪山区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公司,诉讼代理人为谭鑫、覃凤;被告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诉讼代理人为黄强。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情况
(一)案件事实
公司与中建三局于2021年4月19日在武汉市洪山区签订《茶惠大道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中建三局承建的“茶惠大道一标段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约定了货款结算和付款方式。后于2023年签订《茶惠大道工程商品混凝土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定了新的货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原合同约定向中建三局供应商品混凝土,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公司向中建三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共计货款125,373,574.91元。
截至2025年8月1日,中建三局已经向公司支付66,539,000.00元,逾期未支付到期应收进度货款21,222,502.44元,尾款尚未到期。经公司多次沟通后仍无法收回前述逾期到期应收进度货款。
(二)诉讼请求
公司根据上述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中建三局支付公司货款21,222,502.44元;
2、请求判令中建三局支付公司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1日为109,649.60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建三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21,332,152.04元。
三、案件调解情况
2025年12月23日,基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与中建三局在洪山区法院主持下,双方积极协商谈判后达成调解。近日,公司收到洪山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由中建三局支付公司到期货款共计22,356,093.51元,该款项于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每月月底前支付300万,剩余1,356,093.51元于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790元,由公司负担;
(三)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与中建三局间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四、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披露后,截至2025年9月2日,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6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6,635,977.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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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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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六、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025年9月2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48项,涉及诉讼金额为13,379.26万元。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1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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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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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砼磊高新日常经营需要,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砼磊高新近日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巴南支行”)签订了《银行综合授信协议》,公司与三峡银行巴南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砼磊高新与三峡银行巴南支行之间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2,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砼磊高新少数股东签署了《担保责任分担确认书》,按照相应的股权比例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2025年5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为2025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7亿元的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本次为砼磊高新提供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重庆砼磊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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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砼磊高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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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砼磊高新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其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必要的担保,能够更好的支持控股子公司发展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
公司向砼磊高新委派了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核心管理人员开展相关运营管理工作,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能力。本次担保事项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做优做强主营业务,保障持续、稳健发展。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预计的总额为7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2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预计总额为7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2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5.1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