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宁12月30日消息(记者梁瑜琳 见习记者文鑫豪)12月29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推进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
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见习记者 文鑫豪 摄)
《条例》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和征收、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共66条。根据广西实地情况,《条例》对广西土地管理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立法与规定,包括:田长制,耕地破坏鉴定主体、程序,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村庄规划可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等。
《条例》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粮食生产激励机制。规定如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推动田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增加保护耕地和种植粮食激励措施,明确耕地破坏鉴定主体、程序,对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条例》中明确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条例》规定,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广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要求创新理念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通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等集中居住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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