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发生邻里纠纷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
在农村我们会经常遇到邻里纠纷问题,其中大部分都是在宅基地房屋的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邻里纠纷更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真是剪不断理还乱。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农村宅基地房屋引发邻里纠纷的一些案例,看看我国相关法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邻居建房影响到自家通风采光,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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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年,村民老A在自家宅基地上紧邻自家宅基线建了一栋三层小楼,而且宅基地使用四至范围也很清楚,没有占用到邻居们家的宅基地。
老A家东边紧邻着老B家,去年老B也在自家后院新建了钢构房。由于老A家在建房时并不知道邻居老B要建房,因此当时也没有给老B预留下通风采光的空间。直到老B家钢构房建好之后,老A却发现不但自家通风受到了影响,而且自家的窗户也推不开了。于是老A找老B理论,要求老B拆除影响其通风采光和窗户堵塞的部门墙体。
结果老B却认为,自家建房又没建到老A家的宅基地上,在自己家宅基地上建房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想建多高就建多高。说影响老A家开窗和采光,那时老A家建房太高了、太满了,丝毫没给自己留下采光位置。双方僵持不下,于是老A将老B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其房屋通风采光和正常使用的权利。
对于此类纠纷,在相关法律和法规上,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最后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意见是:老B应将堵塞老A窗户的部分墙体进行拆除,同时要保留够适当的距离以确保老A家的通风透光。
邻居建房,邻里两家出入口堵成“单行道”,能要求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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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村民小C家房屋的后门紧邻着村路出入口,邻居小D占用了部分出口道路砌墙搭置起了门架和挡雨棚,这种行为使得两家共用的出入口出行出现了严重受阻。双方也是协商未果,小C将小D告上了法庭,要求小D拆除阻挡出入口的建筑,恢复出入口原状。而小D则认为此处只是小C家后门,其大门出门就是村中主干道,因此产生纠纷的通道并不是他家生产生活的必经之路。
对于此类影响邻里道路出行的纠纷,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是我们需要注意法律条款中的“必须”二字,假如小C家只有后门这一条出口,那么小D应该无条件拆除新建的围墙。但是案例中小C家还有一处出口,而且是主路出口,那么案例中的“非必须”出入口纠纷又该怎么解决呢?邻里相邻通行权利的主张必须是必经通道为前提,如果还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则相邻双方就没有权再主张相邻的通行权。
因此案例中小C的房屋是后门出入口,并不是生产生活必经通道,因此小C的主张没有被法院支持。
邻居建房造成自家住房墙体开裂,如何解决?
案例:铁山垅镇居民陈某在自家屋顶上盖了树脂瓦,树脂瓦边缘飘落超出30公分,雨量大时雨水会经由树脂瓦落到邻居康某房子的墙上,导致康某家墙体受损。康某要求陈某修复受损墙面,并且做好双方共用的排水槽,不得再影响自家,陈某不愿意,双方产生纠纷来到铁山垅司法所调解。调解员就相应的法律进行了讲解,用情理、法理对双方进行劝说,并通过“背靠背”的方式,让他们能够念及邻里情谊,换位思考,各退一步。经过调解,陈某同意修复康某家破损墙面,双方共同出钱重做排水槽。至此,一起因相邻排水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综上,我们建议各位当事人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拿出追求“和谐”的勇气,多换位思考,推己及人,站在对方的立场想问题和行动。抛弃“小气”,力求“大气”,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计较。实在无法解决时,可请求政府和组织的帮助,千万不要激化为械斗。
可以通过各种调解加以解决。一般发生了邻里纠纷后,可请第三方出面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在很多地方社区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通常充当“调解员”一职。又或者通过派出所加以解决。很多人在遇到邻里纠纷后通常会去派出所解决问题,公安部门会依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性质,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最后当调解员和派出所不能解决问题后,可以采取进行民事诉讼的维权行为!
律师解读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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