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4,393.68万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68%。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或“公司”)与鹤壁市淇滨区市政建设发展中心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宜,公司于近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壁市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鹤壁市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6)豫0611民初358号),鹤壁市法院已决定受理案件,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市政建设发展中心
(二)本次诉讼背景
2020年9月8日,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鹤壁市淇滨区“体育公园和淇兴全民健身广场综合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项目,2020年9月21日,鹤壁市淇滨区市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鹤壁市政发展中心”)作为发包人与棕榈股份签订《体育公园和淇兴全民健身广场综合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约定鹤壁市政发展中心将上述项目发包给棕榈公司进行设计、施工等。其中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4.1条约定,费用支付方式为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通过银行转账(现汇)的方式支付,本工程建设期内进度款申报方式按照《专用条款》14.6条执行,每个进度周期发包人应按已完成工程量的约定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用(包含施工及设计费用),余款应在建设期完成后五年内付清。鹤壁市政发展中心在余款支付期内,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余款支付比例(但不得低于前述约定比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对未付合同价款(或经审定后的结算价款)向棕榈公司支付利息。13个区段子项为相对独立项目,其建设期完成时间以该子项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付款方式参照上述约定分区段独立实施。
合同签订后,棕榈公司积极履行设计、施工义务,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2024年7月28日,棕榈公司向鹤壁市政发展中心申请拨付工程余款,鹤壁市政中心向原告出具《工程余款支付证书(第一年)》,其中明确各方确认工程量产值金额;2025年7月,棕榈公司第二次向鹤壁市政发展中心申请拨付工程余款,鹤壁市政中心向原告出具《工程余款支付证书(第二年)》,再次明确各方确认工程量产值金额。然而,两次《工程余款支付证书》出具至今,被告一直未实际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体育公园和淇兴全民健身广场综合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现其拒不按时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年应付工程余款及利息共计68,679,327.51元,第二年应付工程余款及利息共计68,679,327.5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暂计6,578,169.34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目前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鹤壁市法院已受理本案,并已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6)豫0611民初358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对外披露《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4),公告中披露了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12月8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