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法规丨欧盟拟修订电池法规标签要求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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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09: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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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WTO发布了一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通报编号G/TBT/N/EU/1181,该通报关于欧盟电池法规标签要求的适用规则。

第 1 条

统一的标签要求规范

(1)根据(EU) 2023/1542号法规第 13(1)、(2) 和 (3) 条所提及的标签,应包含本法规附件 I、II 和 III 中针对相关电池类别所列出的信息,并遵循这些附件中规定的规范。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信息可以拆分成多个标签:

(a)电池内部的物理空间有限;

(b)单一标签可能会降低可读性和耐用性;

(c)出于安全考虑,单一标签并不适用。

(2)鉴于电池的性质或尺寸,若无法在电池上显示包含附件 I、II 和 III 中所述所有信息的标签,则应在电池的包装和随附文件中按照这些附件中的规定提供该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标签还应通过二维码提供。

(3)根据第 2 段的规定进行例外处理:若包装表面面积不足以展示包含附件 I、II 和 III 中所提及的所有信息的标签,则应按照这些附件中规定的格式,在与电池配套的单独文件上打印该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标签还需通过二维码提供。

(4)就纽扣电池这一具体情况而言,附件一中关于不可充电电池的信息,或者附件二中关于可充电电池的信息,应印在电池的包装上或附在电池的文件中。在后一种情况下,标签还应通过包装上的二维码提供给用户。

(5)对于那些被整合到产品中、其设计可能使得电池只能由专业人员进行拆卸和更换的产品(如《(EU) 2023/1542》第 11(2) 条所提及的那样),或者对于那些旨在在首次使用前保持无菌状态的产品,应通过二维码来提供本条例附件 I 或 II 中所规定的相关信息(如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二维码应出现在随产品提供的文件中,例如使用说明或其他商业文件中,并且还可以显示在电池本身表面或其被整合到的产品表面。如果二维码显示在产品表面,旁边还应显示一个表示电池的图标。

(6)如果产品或车辆所使用的电池并非显而易见,那么应通过二维码来提供本法规附件 I、II 或 III 中所规定的相关信息(如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二维码应出现在电池的表面以及与产品相关的文件(如使用说明或其他商业文件)中,并且还可以显示在该电池所安装的设备或车辆的表面。如果二维码显示在产品或车辆的表面,那么旁边还应显示一个表示电池的图标。

(7)对于第 2 至 6 段所述内容的适用情况,如有必要,对于相关电池类别,应在附件 I 第 A 部分、附件 II 第 A 部分以及附件 III 第 A 部分中按照优先顺序(从 I 号到 XI 号)对标签、包装、随附文件或二维码中的信息进行重新分配。尽管如此,在可能的情况下,附件 I、II 和 III 中所列的化学成分应按照附件 IV 中规定的规范显示在电池表面。

(8)如果在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会导致成本过高,那么该信息可以印制或雕刻在电池表面的其他显眼、清晰且不可擦除的位置,包括在批次号或序列号中(如果这些信息在其中是清晰可辨的),在这种情况下,标签应标明电池中可以找到生产日期的位置。

第 2 条

标签设计、尺寸及位置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EU) 2023/1542》第 13(1)、(2) 和 (3) 条所提及的标签,应按照本条例附件 I、II 和 III 第 B 部分中针对相关电池类别所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标签设计应清晰可读,文字和图形图标应与背景形成高对比度。

(2)该标签应覆盖电池或包装上最大可打印或可雕刻表面面积的至少 5%,最大尺寸为 2.5 厘米×2.5 厘米(对于图标),最大字体大小为 25 点。字体应 为“ Noto Sans ”或其他完全兼容欧盟所有官方语言的开源字体。

(3)标签的尺寸应具有灵活性,以便能够包含附件一至附件三中针对相关电池类别所提及的所有信息,同时仍需保持这些附件中规定的最小字体大小、间距和边距。

(4)电池表面标签的位置应根据可见性和耐久性标准来确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标签应放置在电池在预期应用中使用时最显眼的那一侧,标签的设计应确保其在电池使用寿命结束前仍能清晰可读。

(5)电池表面标签的位置安排还需考虑到源自国家或欧盟法律的其他标识要求,尤其是与安全相关的那些要求。

(6)如果电池组由多个模块组成,标签应贴在组件的外部外壳上,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模块都可以单独标有二维码,通过该二维码可以获取到标签的信息。

第3条

不可充电标签

(1)(EU) 2023/1542第 13(3) 条中所提及的不可充电标签应按照标准 IEC 60086-4:2019 表 D.1、IEC 60085-5 或 IEC 60086-4 或类似的规范设计,其尺寸至少为 5 毫米×5 毫米。

(2)如果电池表面的面积不足以显示第 1 段中所提及的不可充电标志,则该标志应显示在电池的包装上或附带的文件中,在这种情况下,该标志还可以通过电池表面的二维码提供。

第 4 条

受限及危险物质的标识与标注

(1)所有含有除汞、铅或镉以外的物质(其相关限制规定列于(EU) 2023/1542附件 I 中)且其浓度(按重量计)低于该法规中所规定的限制值的电池,均应按照(EC) No. 1272/2008第 18 条的规定,用其化学名称进行标注,并遵循本法规附件 I、II 和 III 中所规定的规格。

(2)所有含有根据(EU) 2023/1542第 3(1) 条第 52 点所述标准被归类为危险物质的物质的电池,均应按照(EC) No. 1272/2008第 18 条的规定,用这些物质的化学名称进行标注,并遵循本法规的附件 I、II 和 III 中所规定的规格。

第 5 条

不同标识和标注要求的优先排序

在不违反(EU) 2023/1542第 20 条的前提下,当电池表面不足以容纳(EU) 2023/1542和本法规中规定的所有标识和标注要求时,应遵循以下优先顺序:

(1)根据(EU) 2023/1542第 13(6) 条中所提及的二维码,可查看电子护照或电子标签;

(2)根据(EU) 2023/1542第 13 条第 4 款中所提及垃圾桶符号:分类收集标识。;

(3)根据(EU) 2023/1542第 13(5) 条中所提及的重金属符号:如 Pb、Cd。;

(4)根据(EU) 2023/1542第 13(3) 条以及本条例第 3 条中所提及的不可充电符号:Do Not Charge,仅限不可充电电池。;

(5)包含《(EU) 2023/1542》第 13(1) 条及本条例第 1 条所提及的通用信息的通用信息标签:即上文提到的包含制造商、化学成分等的物理标签。

第 6 条

语言与可访问性

(1)本法规所要求的标签信息应使用易于终端用户理解的语言或多种语言书写,具体语言选择由电池将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所在的成员国决定。

(2)若标签信息需要以多种语言展示,则物理标签仅可使用其中一种语言书写,除非国家立法另有规定,并且还需通过二维码提供其他语言的数字版标签供查阅。

(3)针对消费者的标签信息应符合欧盟议会及理事会第 2019/882 号指令附件 I 中规定的无障碍要求,以便能够被残疾人士所获取。

第 7 条

碳足迹标签

(1)根据《(EU) 2023/1542》第 7(2)条第一款的规定,电池碳足迹标签所采用的格式应如本条例附件 V 所述。

第 8 条

生效 开始实施

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 20 天起生效。本条例将全面具有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中直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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