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档案条例》宣传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贵州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会现场
据省委副秘书长、省档案局局长张筑美介绍,我省原《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为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已不相适应。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0条,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调档案工作的独特地位和作用。《条例》开篇即表明档案工作是一项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是“存史资政育人”,生动诠释了“档案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
二是明晰档案管理架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职责。构建了权责清晰、上下贯通、覆盖全面的档案管理工作体系。
三是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及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任务,完善档案管理相关措施,明确了归档范围、移交时限和质量要求;对档案馆馆舍及设施设备建设、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档案社会化服务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抓实档案开放利用服务能力建设。为进一步提升档案开放利用水平,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条例》对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了档案公布、利用制度,明确了档案复制件的效力,对具有地域特色档案的转化利用工作提供指引。
五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条例》设立专章,明确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和要求,强化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档案数字资源管理及备份提出具体要求。
六是强化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和依据,规定了检查的事项内容,完善涉嫌档案违法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建立监督检查协作机制、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不仅注重解决现实问题,更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规范性与地方特色等。
在存史资政育人方面,《条例》结合新时代社会治理实际,新增了各功能区档案工作职责;紧跟数字时代步伐,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转化应用。
为加强引导性和指导性,《条例》一方面通过约束性条款明确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开展的工作、承担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通过鼓励性条款引导相关主体积极作为,对一些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不适宜强制要求的行为,采用“鼓励”“支持”等方式加以引导。
贵州水书
为让红色档案、贵州水书、清水江文书等珍贵档案,三线建设、脱贫攻坚、桥梁建设等方面的特色档案资源活起来,《条例》从收集整理、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档案资源征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彭怡 张良胜 晏惠轩
编辑 陈美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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