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关于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2024)粤0311民初894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近日收到了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14.01万元及利息(以11,014.01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0日起,按2024年8月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桩赶工费661.74万元;
3、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汇票贴现手续费822.22万元;
4、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疫情停工期间管理人员窝工费31.78万元、劳务人员窝工费200.07万元、防疫措施费38.84万元、住宿费71.93万元、伙食费39.06万元;
5、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期间管理人员窝工费665.44万元、伙食费72.84万元;
6、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3,768.20万元;
7、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8、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公司水电费664.34万元;
9、驳回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10、驳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若该判决最终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及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六日
上一篇:创新激励制度 研发干劲十足
下一篇:公布《商事调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