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投资:税务及法律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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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2: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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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肯尼亚的外国直接投资

肯尼亚无疑是非洲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最多的国家之一。根据《2025年世界投资报告》,截至2024年,肯尼亚的外国直接投资流量约为15.03亿美元,表明过去五年内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呈稳定趋势。

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目标领域包括基础设施、信息与通信技术、银行业、旅游业及采掘业。中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南非是肯尼亚的主要投资者。

鉴于外国直接投资对肯尼亚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肯尼亚政府已实施一系列措施与改革以鼓励外商投资。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旨在吸引基础设施领域外资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计划,以及制定《肯尼亚投资政策》,以期营造有利于可持续投资增长的环境

二、中国对肯尼亚的直接投资

肯尼亚与中国的贸易在2024年增长了6.1%,中国重申致力于促进与非洲大陆的贸易关系。自2000年成立以来,中非合作论坛不断深化双方外交与经济联系,其《中非合作2035年愿景》规划了八个重点合作领域,其中以贸易、工业发展和农业为首。包括肯尼亚在内的非洲国家有望扩大对华农产品出口,以促进贸易平衡。

过去十年间,中国对肯尼亚的直接投资持续稳步增长。两国贸易关系源远流长,可追溯至1978年。2025年4月,双方签署了二十余项涵盖贸易、数字创新、卫生、教育、农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双边协议,为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奠定基础。这些协议支持包括“一带一路”倡议、国家数字高速公路计划、全民健康覆盖以及肯尼亚农产品市场准入扩大在内的多项重要合作倡议。

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对肯尼亚出口增长11.8%,自肯尼亚进口增长13.2%,反映出双边贸易的持续增长。中国企业已获得多个重大基础设施合同,并正日益增加对内罗毕及周边地区私营领域项目的投资。

随着中国企业在肯尼亚的不断发展,涵盖零售、农业、制造业和建筑业等多领域的贸易展会也日益增多。预计这些领域将继续吸引更多投资。在肯尼亚从这些发展中受益的同时,遵守当地法律——尤其是税收与公司法规——仍然至关重要。肯尼亚税务局已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外国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并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公平贡献。

三、法律考量

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在肯尼亚开展业务,必须在企业注册局进行注册,且公司注册流程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私营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一名董事,且对董事无居住要求。因此,外国投资者无需亲自在肯尼亚境内即可设立企业。此外,企业可以开立多币种银行账户,这简化了国际交易并提升了营商便利度。

  • 成功注册后,公司将被确认为具有永久存续权的法人实体,享有依法实现其公司章程所载目标的法定权利。
  • 在资本要求方面,肯尼亚未设定任何最低注册资本门槛。设有股本的公司应为每股设定名义价值或面值。
  • 若因收购发生控制权变更,须向肯尼亚竞争管理局申报的合并交易必须获得竞争审批。该监管框架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确保商业行为符合国家利益。

注册形式

外国实体在肯尼亚运营有多种选择,包括设立公司、注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或组建合伙制企业。每种形式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和运营要求,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商业目标选择最合适的实体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公司法》规定了多种公司类型,包括私营公司、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股东责任通常以其投资额为限,从而保护个人资产免受企业债务牵连。担保有限公司不发行股份,由担保人拥有,担保人承诺在公司清算时承担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是一种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同时为税务目的保持透明性,即收入分配至各合伙人并相应纳税。该结构为合伙人提供了灵活性与保护,使其成为许多企业的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特别是专业服务机构(如法律和会计事务所)、房地产合伙、医疗诊所、科技初创企业、建筑和工程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在肯尼亚设立外国公司分公司,并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本质上是原外国公司的延伸机构。希望在肯尼亚运营的外国公司必须完成注册程序,以符合当地法规。此外,分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当地代表,该代表可以是肯尼亚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实益所有权的披露

《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备存实益所有人登记册,详细记载实益所有人的法定信息。实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即使其姓名未出现在公司正式文件上。根据《2020年公司(实益所有权信息)条例》,遵守此项规定可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投资者服务

肯尼亚投资管理局是专门为该国投资提供便利的中心机构。在肯尼亚投资局注册后,投资者可应要求获得投资证书。该证书适用于证明投资额不低于1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的外国投资者,以及投资额不低于100万肯尼亚先令或等值金额的本国投资者。

持有该投资证书的投资者,其运营所需的额外许可证(健康、安全和环境证书除外)可在最长一年内加速核发。此项简化的流程旨在吸引外国投资并促进在肯尼亚的商业运营。此外,投资者有权为管理层或技术人员申请最多三个D类入境许可,为所有者、股东或合伙人申请最多三个C类、F类或G类入境许可,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此项规定为外国投资者在肯尼亚设立和管理企业简化了流程。

四、税务概览

注1:与肯尼亚签订双重征税协定(DTA)税率如下:

注2:利益限制(LOB)规则

利益限制(LOB)规则规定了纳税人根据肯尼亚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重税收协定(DTA)享受优惠的资格:

  •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公司,其至少50%以上的股权必须由缔约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
  • 若无法满足此所有权测试的要求,税务机关可拒绝给予协定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适用的降低后预提所得税税率。

注3:国际税收核心要求

五、出口加工区和经济特区

出口加工区(EPZ

是指国家划定或开辟的专门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享受所得税、关税、进出口相关税收优惠。

经济特区(SEZ)

是指定的地区,具有通常不适用于国内经济的优惠贸易、商业和税收政策,提供了以下方面的激励措施:

  • 简化税制
  • 易于设置
  • 投资和投资者保护

六、其他税费、杂项费用和征费

《2016年杂项费用与税费法案》于2016年8月31日颁布,并于同年9月21日生效,规定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在《东非共同体关税管理法(2004)》征收的关税之外加征相关税费,并已于2025年《财政法案》进行了修订。该法案规定的税费项目主要包括出口税(Export levy)、进口报关费(IDF)、铁路发展税(RDL)、防掺假税(Anti-adulteration Levy)、出口与投资促进税(Export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Levy),以及针对机动车辆的手续费(Processing Fee)。

另外肯尼亚还征收社会健康保险基金(SHIF)、全国社会保障基金(NSSF)、国家住房建设收费(AHL)、国家工业培训局(NITA)征费、国家就业局(NEA)申报要求、与不动产相关的物业税和土地租金、餐饮税(Catering Levy)等税费。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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