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问题,往往争执不下牵连众多,常常让亲情与法律纠缠不清,比普通家庭更加复杂。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高罗法庭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案涉财产由再婚配偶和亲生女分别享有70%和30%的份额,其继子女和抱养子女无继承权。
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张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张某甲及一子(已故),李某曾与他人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司某甲并抱养一女司某乙。
2016年初,张某夫妇在高罗集镇购买简装商品房一套,因张某甲、司某甲及司某乙均已成家,张某夫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2020年底,张某在广州市务工期间,从高处掉落致一级伤残,张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获得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工伤待遇、伤残津贴等赔偿款,款项由公司直接转至妻子李某银行账户。张某出院回老家后行动不便,由李某照顾其日常就医和出行。
2025年,张某病故,夫妻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有存款25万余元。张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女儿张某甲因与继母李某协商遗产分配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继承父亲张某的房产、车辆、债权、存款等遗产50%的份额。围绕张某遗产的分配,李某主张还有其他继承人应当一并参与继承,之后李某之子司某甲和其抱养的女儿司某乙陆续参加到诉讼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既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司某甲作为张某的继子女,未举证证明其与张某存在扶养关系,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司某乙作为李某抱养之女,在《收养法》实施后未与张某夫妇共同办理收养登记,亦不能以张某养子女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张某父母已故,现仅有再婚配偶李某、女儿张某甲两位第一顺位继承人。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鉴于李某在丈夫张某受伤后给予积极护理并多方奔走争取赔偿,多年来不辞辛苦照顾张某直至其去世,李某作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另将张某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继承配偶张某房产、车辆、债权、存款等遗产各70%的份额,剩余30%的份额由亲生女张某甲继承。判决作出后张某甲、李某、司某甲、司某乙均未提出上诉。后张某甲主动请求法院对房产、车辆等财产折现问题进一步调解,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