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步入常态化 年内投资者可索赔证券标的超25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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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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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科创信息12月23日晚公告,当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及相关涉事主体除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后续还将面临适格受损投资者发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近年来,资本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违法违规行为,以“长牙带刺”的执法力度强化监管震慑,释放出对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零容忍”的严管高压信号。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5年12月23日,处于诉讼时效期内、因存在明确违规行为或涉嫌违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的证券标的达256家(含股票和债券)。

2025年年底前,将有6家公司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正式届满。投资者若未在此前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将丧失依法维权的实体胜诉权,错失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的最后机会。

在“零容忍”监管大背景下,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有证券维权律师指出,当前投资者证券维权索赔过程中,仍有部分细节亟待优化完善。若能针对性解决相关问题,不仅可进一步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更能有效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为市场健康发展注入更多动能。

超250家公司面临投资者索赔

从日前ST惠伦与ST嘉澳分别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看,两家公司均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广东证监局查明,ST惠伦存在的违规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通过虚增成本费用与收入使得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基于此,监管部门拟对公司处以300万元罚款,相关当事人也将被警告并处罚款。

同日,ST嘉澳也披露违规细节,其子公司嘉澳鼎新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借款利息,直至2024年6月才进行结转,导致上市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ST嘉澳因此将面临55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同样难逃追责。

“这两家公司的情况并非个例,投资者依法享有明确的索赔权利。”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律师指出,我国《证券法》第53条、第55条、第85条已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三类证券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维权的核心法律依据。对应到民事案由中,分别为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同属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范畴,且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均为三年。

臧小丽强调,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即便涉嫌违规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投资者也可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同步计算,因此“尽早参与诉讼”是关键建议。

其团队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5年12月23日,诉讼时效期内可索赔的证券涉及256家公司(含股票和债券),其中50家公司已胜诉或调解且仍在索赔有效期内,206家公司则处于可起诉但未出判决的状态。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256家可索赔公司中,包含退市锦港等6家退市企业。对此,臧小丽明确表示,即便公司退市,投资者的维权通道也未关闭。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退市的,投资者仍有权起诉索赔,退市并非责任主体的“免责金牌”。

随着2025年进入尾声,部分案件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成为投资者维权的“最后窗口期”。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提醒,据不完全统计,已有6家公司的维权诉讼时效临近届满:退市中昌为12月27日,海陆重工、远程股份为12月28日,扬子新材、新宁物流为12月29日,退市运盛则为12月30日。投资者需密切关注时间节点,避免因错过时效丧失维权机会。

索赔数量、金额及专业性均提升

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呈现出一些显著新特征。在司法门槛降低与制度完善的双重推动下,维权案件的数量、索赔金额同步攀升,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追责范围拓宽的同时,案件专业性也日益凸显。

刘国华介绍,新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后,投资者维权热情高涨,破千投资者参与的案件已成常态。金通灵案涉及投资者约5万名,*ST美尚特别代表人案涉3.3万余人,康得退案也超8000名投资者加入。金额方面,索赔规模水涨船高,ST信通、ST长园等案索赔额均超4亿元,康得退案更有望成为首起百亿级维权案,远超乐视网40余亿元的纪录,后续金额仍有可能持续增加。

“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刘国华表示,新《证券法》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经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文推动,已实现“普通+特别”双轨落地。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明示加入”的模式互补,覆盖更多场景。2025年,金通灵、*ST美尚以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推进,前者因欺诈发行被判处罚金800万元,实控人获刑6年;康得退、ST旭电等案则适用普通代表人程序,石家庄中院审理的ST旭电案更将中信证券华南公司等37方列为被告。

据介绍,为破解上市公司赔付能力不足问题,投资者起诉对象已从发行人延伸至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等全链条主体。康得退案被告达40名,ST旭电案也将定增主承销商纳入追责范围,体现“深口袋”追责逻辑,压实各方责任。

与此同时,案件复杂性与专业性同步提升。从目前的情况看,投资者维权索赔案的争议焦点不再局限于“三日一价”,而是涵盖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判断、中介机构责任划分等专业问题。加之不同法院裁判标准存在差异,如证券市场风险损失扣除比例认定不一,使维权结果增添不确定性,对投资者与司法机关均提出更高要求。

“总体而言,当前证券维权的变革,既是投资者保护力度强化的体现,也折射出资本市场‘零容忍’监管导向。随着代表人诉讼机制进一步完善,全链条追责体系成型,维权将更高效,但案件专业性也会越来越强,需要通过司法统一与专业支持加以应对。”刘国华说。

多措并举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

在资本市场“零容忍”监管大背景下,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多位证券维权律师结合代理证券民事索赔的实务经验发现,部分细节仍需优化。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当前多数法院能依法受理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但个别地区存在多年“普遍性不立案”的现象。此外,部分案件受理后长期无法开庭或开庭后迟迟不宣判,延长了投资者维权周期。

许峰建议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明确案件立案、开庭、判决的时限要求,对“压案不办”的情形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维权程序高效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施行近四年,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待完善之处。”许峰说,投资者诉讼时效常因司法解释里的特殊限定被缩短,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较大。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已酝酿多年,相关案例也已积累实践基础,但因缺乏细化规则,案件推进中面临管辖界定、因果关系认定等难题。当前仅依靠法律原则性规定,难以应对实务中的复杂场景。对此,许峰建议尽快出台专项司法解释,明确操作标准,为投资者维权扫清障碍。

“此外,投保机构发起的支持诉讼、普通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中作用突出。但此类诉讼兼具公益性与公权力属性,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权益影响重大,目前缺乏明确的发起标准。建议细化案件筛选、启动流程等标准,平衡各方权益,避免因规则模糊导致的争议。”许峰表示,针对“小作文”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问题,当前行政监管案例较少,民事、刑事责任追究更是空白,但“小作文”极易误导中小投资者、破坏市场公平。建议在强化行政监管的同时,推动此类案件的支持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完善全链条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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