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2月22日披露一起案件:
2023年10月,邱先生父亲在自家店铺门口与楚先生发生口角。双方争吵过程中,矛盾愈演愈烈,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邱先生见此情形,冲上前用拳头击打楚先生头部,随后又弯腰捡起地上的铁锤,意欲锤击楚先生。
危急时刻,一旁路过劝架的全先生立刻将邱先生扑倒,并从身后将其抱住,导致邱先生手掌不慎被铁锤手柄硌伤。
邱先生认为,全先生扑倒他的行为导致了他受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合计12万余元。
全先生表示,当时邱先生拿起铁锤欲击打楚先生,情况紧急,自己为防止事态恶化,遂上前将邱先生扑倒在地。其对邱先生受伤的事实不存在主观恶意,其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邱先生捡拾铁锤前正在拳击楚先生头部,此时其对楚先生突然升级的不法侵害已经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全先生及时将邱先生扑倒并控制,防卫的方式和程度也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对于造成邱先生握持铁锤的手掌被锤柄硌伤的情况,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