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23日讯(记者 魏萱)12月22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烟台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松树;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党组成员、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宏亮;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三级调研员刘雅翔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有效应对海上交通安全挑战,烟台市正式出台《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旨在通过法治手段,为烟台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烟台海域作为交通运输部划定的全国“六区一线”重点水域,具有港口码头密集、客运船舶众多、渔船养殖活跃、恶劣天气频发、安全风险高等特点。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船火灾碰撞、商渔船碰撞、危险货物泄漏、新业态施工船舶倾覆等风险日益突出。为此,出台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固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果,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烟台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今年5月,烟台市政府提请审议《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最终于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于次日发布公告,正式公布《条例》,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五十五条,内容全面、具体,重点对以下七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构建责任体系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协调机制、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管理职责。同时,严格落实经营企业和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对船舶及海上设施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负责的责任体系。
细化管理与保障措施,提升安全水平
《条例》提出加强交通用海保障,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入手,确保交通用海功能。同时,细化属地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对“三无”船舶的认定及处置力度,并授权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此外,还明确了船舶修造企业在船舶修造、试航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船舶修造过程的安全可控。
保障渔业与海洋开发作业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从事海上养殖生产不得妨碍海上交通安全,并对渔业船舶的无线电守听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海洋开发项目的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航标建设,以及各类出海人员的管控要求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海洋开发活动与海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发展。
完善海上客运交通安全制度,保障乘客安全
《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划定滨海旅游航线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客运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规定。对客运船舶营运及配套设施提出要求,规范长期停航旅游客船的值班船员数量,并对滚装客船运输过程中车辆、乘客、承运人及港口经营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切实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建设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停泊点,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人的资质要求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各类海上休闲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规定。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海上休闲船舶和海水浴场及其周边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并对游艇安全管理及相关禁止性规定予以明确,促进海上休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海上搜救活动,提高应急能力
《条例》将烟台市海上搜救的相关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搜救程序、处置及信息发布等作出规定。同时,建立搜寻救助补偿与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搜救行动,提高海上搜救的效率和成功率。
严格法律责任,强化执法力度
在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条例》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干扰海上无线电秩序行为,以及利用游艇从事休闲渔业、捕捞、养殖辅助活动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为海上交通安全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未来,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形势将持续稳定向好,为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将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推动全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