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该规定指出,律师阅卷包括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等方式。其中,以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律师代理的案件,均可以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可以说,该《工作规定》的发布非常贴合社会发展和时代需求,不仅切实有效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利,也拓展了律师的阅卷途径,降低了律师辩护成本,是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众所周知,尊重和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实质上就是维护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内涵。要知道,律师要想进行扎实有效的辩护,必然要会见当事人,查阅、复制、摘抄卷宗,了解案情。要是律师对案情一无所知,自然无法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律师的阅卷权有了新的内涵和意义。在电脑和网络不发达的时期,各地司法机关均采取传统的卷宗保管和流转方式。律师要想阅卷的话,只能前往办案地司法机关一页一页地复印或者拍照,费时费力。
如今,大部分司法机关均实行了电子卷宗模式,将纸质卷宗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平台以实现快速流转查阅。同时,一些当事人委托律师时也不限于本地,可能通过网络寻找外地律师。此时,如果外地律师也必须亲自前往办案司法机关阅卷的话,增加的差旅费等相关负担,最终都会转移到当事人身上。
而且,有的案件较为复杂,卷宗较多,或者补差补正的次数较多,要是每补充一次证据都要律师长途跋涉到现场阅卷,或者一张张拍照复制的话,无疑会增加“诉累”,变相损伤司法机关的形象,甚至会让当事人、律师、公众产生“刻意刁难”的合理怀疑。
由此可见,出台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规定,为律师阅卷最大限度地提供便利和支持,顺应了时代发展,是科技赋能司法的最好体现。这一新规极大地降低了律师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高了执业效率,也能有效提升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印象。即司法机关不是冷冰冰的、只倾向于打击犯罪的“衙门”,而是既打击犯罪,也保障权利的服务者。
当然,新规的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现实中,推出线上阅卷后,虽然电子卷宗的下载更方便了。但泄密、案情被不当传播、扩散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不排除一些律师因为工作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而随意传播、扩散案情,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带来负面影响。
故而,要想让新规顺畅运行,惠及每个律师,还需要司法机关和律师团体用心呵护。如办案人员应摒弃特权思想,莫将“线上阅卷”当作恩赐而区别对待,对挑刺的律师刻意刁难或不批准其“线上阅卷”申请。
律师团体也应善用权利,提高保密意识,不违规传播案件信息,否则便是在给自己带来执业风险的同时,让办案机关不敢再轻易同意“线上阅卷”。
文|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