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18.81亿元的共同退赔责任,一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官司,让千亿市值的粮油巨头金龙鱼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卷入了一场法律与商业风暴。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一审被判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并对安徽华文经济损失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这一金额相当于金龙鱼2024年净利润的七成以上。广州益海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表示坚决不认可判决并将全力支持上诉。
在11月21日举行的投资者说明会上,金龙鱼宣称,广州益海对涉案“诈骗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穆彦魁指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的,广州益海才是被蒙蔽的一方。”
益海嘉里投资者说明会
激烈抗辩:金龙鱼坚称无罪
在投资者沟通会上,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表示,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而且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
房彦江称,严格按照《中转协议书》约定查验了由安徽华文按合同约定方式给出的出库或货权转让文件,并每次均电话与安徽华文的授权人员进行了确认,事后还以邮寄库存确认函、催款函等方式告知安徽华文真实的库存情况。故广州益海没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的共犯。他表示,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未因案涉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与此同时,金龙鱼方面从商业逻辑角度提出多项疑问。
穆彦魁在回答投资者提问时指出,广州益海的油罐总容量仅为16万吨,不可能容纳100万吨的棕榈油,广州益海没有理由免费为安徽华文存储棕榈油十几年。
即便是整个广东省的罐容,也很难容纳下安徽华文所述的100万吨棕榈油。
金龙鱼方面还指出棕榈油作为保质期较短的品类,根本不可能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
“并且存储十多年,光仓储费就需要人民币几十亿元”。
关于市场最为关注的利益问题,金龙鱼方面重申其在交易中均以合理甚至偏高的市场价格向云南惠嘉采购。
金龙鱼方面强调,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显示,云南惠嘉的货物在销售给广州益海的同时,也销售给其他企业,而销售给广州益海的价格并不低于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价格。
金龙鱼董事长郭孔丰也通过管理层表态:“我们绝不可能为如此一点点小的利益,去帮助诈骗国有企业,损害国家利益,破坏郭氏家族几十年来在祖国建立的良好声誉。”
“罗生门”:一桩跨度多年的贸易纠纷
这起纠纷的核心是围绕2008年至2014年期间的棕榈油贸易业务,涉及合同诈骗指控。其中,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是进口代理方、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供货方、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为仓储方。
经梳理,三者在案件中的定位和关键主张如下:
本案中的“被害人”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进出口企业,指控另两方单位合同诈骗。公司声称因云南惠嘉的诈骗行为和广州益海的帮助,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主犯”,通过行贿、伪造单据等方式骗取货权。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违规变更交易模式并伪造货权文件。
检察机关指控,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约定的“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
此后,张利华违背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龙鱼下属子公司,作为中转仓储方。一审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从犯。公司坚称无罪:对诈骗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交易价格合理,已当庭上诉。
18.81亿元退赔责任对金龙鱼财务有潜在重大影响
11月19日晚间,金龙鱼公告,公司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06刑初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刑事判决书》,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柳德刚(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
同时,法院责令被告单位广州益海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今年前三季度,金龙鱼净利润合计27.49亿元,去年全年,公司净利润为25.02亿元。此次《刑事判决书》涉及的18.81亿元经济损失,约占金龙鱼去年全年净利润的近七成。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但已引发市场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来源: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