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不回信息,这笔钱欠了这么久,不行就法院见吧…” 一年多来,农资店老板马某为这笔一万余元的货款,不知与古某沟通了多少次。近日,这起纠纷被带到了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老法官调解室,在退休法官荆霞的耐心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所欠货款,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合作关系。
2024年5月,古某在当地一家农资商铺购买了一批化肥,并预付定金3000元,约定货到后提货并结清余款。同年6月化肥到货后,商铺老板马某通知古某前来取货。提货过程中,因店员误以为古某已付清全款,古某在未支付剩余10220元货款的情况下将化肥拉走。后马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古某催要货款,古某虽承认未付款事实,但以农忙等理由一再拖延,始终未履行支付义务。2025年11月,多次沟通无果后,马某将古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10220元。
案件受理后,被分配至老法官调解室先行进行调解。退休法官荆霞在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该起纠纷事实清楚、标的明确,且双方具有长期合作基础,具备调解条件。调解过程中,荆霞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向古某阐明拖欠货款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促进双方换位思考,珍惜以往的合作关系,互谅互让。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古某分两期向马某支付所欠货款10220元,分别于2025年11月20日前支付5000元,2025年12月20日前支付522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古某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任一笔款项,则需承担违约金600元,且马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场持续近一年的货款纠纷,在调解室内画上了温情的句号。双方离开时,古某主动伸手与马某重握在一起。“以后还要合作呢。”马某的一句话,道出了这起纠纷化解的真正价值----它不仅结清了一笔账,更修补了一段可贵的关系。(石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