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8号段里藏着涉诈短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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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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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在生活中承担着收取验证码、快递信息的重要作用,发送这些短信的专用码号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然而,有犯罪分子利用一些码号的管理漏洞,发送涉诈短信,造成他人受骗。正规的码号是如何到了电诈犯罪分子的手上?一起了解↓

管理漏洞被利用 正规号段沦为诈骗工具

2023年8月,杭州警方接到一起诈骗报案,贾女士在网络上购买演唱会门票时被骗了17万。在这场骗局中,一条短信成了关键。

一条演唱会预约短信 导致用户被骗17万

贾女士在网上找了一个所谓的内部票渠道。一开始,贾女士与骗子的沟通似乎都很正常,双方商议好演唱会门票的价格后,骗子让贾女士提供身份信息,并表示很快就会收到预约成功的短信。

贾女士收到的是一条来自“大麦网”的演唱会门票预订信息,上面写明了具体的场次和订单号,并要求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异常。更关键的是,这条短信是发自于一个1068开头的号段。

1068号段是工信部批准的企业短信服务号段,主要用于银行、电商、政务等机构发送验证码、订单提醒等通知类短信,每个人的手机里都收到过很多条1068开头的短信。贾女士说,正是出于对这个熟悉码号的信任,所以才一步步地掉入了骗子布下的陷阱之中,一共被骗了17万。

假冒票务网名义 诈骗团伙购买短信服务

根据贾女士报案的线索,公安机关展开了侦查,办案人员发现,这个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藏匿在境外,他们假冒大麦网的名义,向河北联越公司购买短信服务,并利用这个涉案的1068号段发送涉诈信息。同时民警还调查到,这个号段是通过层层转租才到了这家河北公司的手上。

号段涉诈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

在对这个电诈犯罪团伙进行调查的同时,民警也对涉案的几家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了调查,结合掌握的证据来看,他们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电诈分子确实是从他们手上将这些涉诈短信发出的,那么这些公司是否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演唱会门票为饵 利用1068号段进行伪装

因为这些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管理上的漏洞和疏忽,导致申请的正规号段被电诈分子利用发出了涉诈信息,他们虽然不是诈骗犯罪的实施者,但却是他们的行为导致了包括贾女士在内的许多人上当受骗。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也关注到了这起案件,经过梳理后他们发现,在杭州还发生过多起相似的诈骗案件,犯罪分子都是以演唱会门票为诱饵,利用1068号段发送的短信进行伪装迷惑,从而实施诈骗行为。

两个码号涉诈一个月涉案金额超百万元

在这些电诈案件中,检察官锁定了两个发送诈骗信息的1068码号,这两个码号共计发送涉诈短信6525条,经过统计,仅在2023年7月至8月间,全国范围内因这两个码号诈骗造成的被害人损失金额达110万余元。

那么,这两个1068的码号为何会发出这么多的涉诈短信呢?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拥有这些码号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管理中存在明显的过错。

四次转手!擅自转租号段行为违法

两个涉案的码号分别由广东某公司和无锡某公司从工信部申请,之后这两个码号经过四次转手,最终到了河北联越公司手上,虽然每个环节都签订有合同,但其实这种转租码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对涉诈短信投诉举报 未进行有效处置

此外,作为申请到这两个1068码号的经营者,对发送的短信内容有审核的义务,但是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在案发之前,就有人发现存在涉诈短信并进行投诉举报,但是经营者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导致诈骗分子通过一些小修改,比如在票务平台名字里插入空格,就能继续发送涉诈短信。

电信营业者的这些行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该由谁来提起民事诉讼呢?收到这些涉诈短信的,有贾女士这样的被害人,更多的则是一些不特定的人群,他们或许还没遭受损失,但却可能因为这样一条短信陷入被骗的风险中。检察机关认为,这些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由检察机关对他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当然需要追究源头电诈分子的刑事责任,中间商(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应尽到最起码的反诈义务。检察机关对码号经营者提起诉讼,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汤秋静表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6家公司成为被告

搜集了充分证据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立案,并于5月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层层转租码号的6家公司告上法庭,这起全国首例通过公益诉讼方式针对电信业务营业者进行追偿的案件也备受社会关注。

违反转租转售规定 且未履行严格审核义务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他们提出,本案六名被告未履行禁止转租转售的规定,对短信内容、提供者真实身份和客户合同等也未履行严格审核义务,使不特定短信接收者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安全面临风险,危及公众对1068号段短信息的合理信赖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六名被告按照码号转租链路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销售短信服务是商业行为

在庭审中,被告方辩解称,销售短信服务是商业行为,他们只是按照合同为客户发送短信,并不知情是否为涉诈短信,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方还表示,将案1068号段进行转包出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在行业内也普遍存在。

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引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驳斥。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汤秋静:行业常态不代表合法合规。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对码号必须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不能够私自转让出租。电信业务营业者必须尽到相应的职责。

被告方还表示,他们在发现问题后,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屏蔽,已经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

处理不到位 收到涉诈投诉仅屏蔽关键词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在收到投诉后只是简单屏蔽了相关关键词,也没有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导致犯罪分子进行简单的修改就能再次发送涉诈信息。

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收到大麦网短信的投诉信息后,没有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通过风控系统中以大麦网作为关键词进行屏蔽,并未对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和登记,未采取有效防范或处理措施。

违反码号管理相关规定 导致电诈案件发生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正是因为本案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短信码号,导致电诈案件发生,被告的行为与受害人被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在提供短信服务中违反码号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未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责任,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路径渠道的民事侵权行为。本案的公益损害后果的发生,系涉案各公司层层违法转租转让和使用码号资源所造成的,系各公司违法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案公益损害赔偿金是对公众财产安全、生活安宁和幸福体系建设受损的赔偿和修复,后续也将用于全社会反诈体系和诚信体系的建设、宣传和研究工作。

未尽电诈防控义务 侵害公共利益 判令担责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有别于电诈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虽然没有参与实施电诈行为,但法律规定了他们有防控电诈犯罪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就应当承担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陈增宝:本案非常典型,被告的主要过错在于未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控义务,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家公司被判赔偿50万元 并公开道歉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判令六被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陈增宝:反电信网络诈骗,不仅要追究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同时要追究电信业务经营者守门人的责任。实际上是体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往源头治理、电信治理、风险治理方向的转变,使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法网更加严密。

转租码号行为 岂能成为行业潜规则

在案件庭审中,被告方为自己辩解称,这种转租码号的行为在行业内很常见,但这是违法了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应有的处罚,不仅如此,我们还要通过这起案件的审判,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消除这种行业内的“潜规则”。

打开手机的短信功能,在搜索栏内输入1068,能看到大量的1068开头的短信,这些短信的内容大部分都是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验证码、快递信息、预定信息,等等;可如果这里面掺杂了几条涉诈短信,想必大家也很难辨认。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对这些信息进行监管、审核,那么收到这些短信的我们,又将要承担多大的风险呢?这种情况如果不进行治理,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法学专家表示,在以往的电诈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都是通过惩治电诈犯罪分子来遏制电诈犯罪的高发。而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则是从犯罪的中间环节切断电诈传播,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2022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需要承担风险防控责任。

看似正规合同背后 暴露电信行业存在乱象

在各被告之间签订的短信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转租”的字眼,但是这些条款背后,行的就是码号转租之实。法学专家表示,这些看似正规的合同背后,其实暴露出电信行业存在的乱象,既要通过个案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罚,更需要相关主管部门设立电信行业规范,推动行业治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程啸:相关的国家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电信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治,这样既有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时候还有刑事责任。多重责任的情况下,治理电信诈骗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治理乱象 要划定号段运营全链条责任红线

法学专家表示,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宣判,不仅仅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有震慑作用,对于在电诈案件可能涉及的互联网、金融等其他行业同样是一种警示。“若这些主体帮助支持电诈分子实施诈骗,违反法律规定,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通过前端、中端、后端动态治理,对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谁申请谁负责 号段运营必须落实防控义务

1068号段是工信部批准的合规短信服务码号,主要用于银行、政务、票务等正规通知类短信发送。但被层层转租后,却让诈骗短信穿上了1068的外衣实施犯罪,这种情况下,普通用户很难分辨真伪,也更容易受到误导。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虽已形成震慑,但这还远远不够。监管必须向前一步,展现更强的前瞻性与主动性。号段审批也绝不能是“一劳永逸”的通行证,相关部门必须建立起常态化的核查机制,从根源上斩断利益链。

法律明确规定了 “谁申请谁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落实防控义务,这是法定责任,绝非“可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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