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于门诊楼一层药房存放的“门急诊药房紧急借还药登记本”中发现,品名为瑞芬太尼、吗啡的麻醉药品分别于2024年7月20日、7月21日夜间值班时间被借出,登记的借出人分别为“闫某、朱某”“张某、周某”。但是,药房存放的“病区医护人员日夜分工单”中却显示,7月20日、7月21日夜间值班人员均只有1人。
依据现场调查核实的事实,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该医院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瑞芬太尼、吗啡等)的保险柜(专柜)在前述值班班次期间由单人负责管理和药品存取,该情形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双人双锁管理等制度要求,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对涉事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选自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关联法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47、48、72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
编辑:宁艳阳 魏鑫瑶(实习) 李诗尧
校对: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