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走廊掉了手机,
老师不让捡还‘控制’我!”
2025年6月
某高中学生唐某一纸诉状
将学校及三位老师告上法庭
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天津宝坻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明确驳回唐某全部诉讼请求,为教师依规履行管教职责吃下“定心丸”。
原告唐某系某高中在读学生,被告李老师、刘老师、杨老师系该校教师。2025年6月,唐某在学校走廊,将手机掉落在正在行走的李老师左侧,李老师发现后阻止唐某捡手机,后唐某仍强行将手机捡起,且与李老师发生言语冲突,刘老师、杨老师到场后将唐某控制,唐某背靠走廊玻璃栏杆与在场人员继续争执。事后,唐某拨打110报警,经民警协调无果,唐某将所在就读学校、李老师、刘老师、杨老师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学校禁止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手机,唐某在报警后向民警表示手机并未造成损坏,但因其对李老师的处理方式不认可,老师的控制行为致其呼吸困难,且伤害了其自尊心,故当场与老师发生争执。
法院判决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综合分析本案起因、经过,唐某违规将手机带入校园,李老师作为学校在职人员,发现唐某违规携带的手机掉地后,强行阻止其捡拾虽有不妥,但系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后唐某与李老师发生冲突,刘老师与杨老师出面劝阻亦符合其二人职责,且通过学校监控录像未发现李老师、刘老师、杨老师三人对唐某实施暴力行为。唐某主张刘老师、杨老师将其按压至其呼吸困难等,证据不足。学校、老师对此事的处理不足以认定已达到实施了侵害唐某健康权的程度。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唐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司法实践中我们观察到一种认知偏差:将“未成年保护”简单等同于“免于惩戒”,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曲解为“无原则容错”,实则偏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的立法初衷。
真正的未成年人保护,从来不是为其隔绝所有规则约束的“真空环境”,而是通过科学引导,帮其树立对错边界、培育责任意识。这其中,教师依法依规实施的正确管教,正是关键一环。它绝非超出教育范畴的不当惩戒,而是基于教育职责的“纠偏与指引”:当未成年人出现行为偏差时,及时以符合法律规定、契合教育规律的方式予以管教,既是对错误行为的正向矫正,更是将规则意识、法治观念植入成长的重要路径,这与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核心目标高度契合。
司法机关始终坚信,对未成年人的守护,不仅要保障其当下的合法权益,更要为其未来成为遵规、守纪、知非、明理的合格公民奠定基础。学校的严格管教,恰是在未成年人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为其扣好“规则的第一粒扣子”。这种以爱为底色,以法为遵循的教育,正是在为未成年人筑起既有温度又有边界的成长屏障。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转自:今晚报
来源:AHTV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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