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强调,将北京市打造成为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市委、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本市仲裁体制改革,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建设。加快推进地方立法,有利于构建更加国际化更具吸引力的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法治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5年度立法计划。通过立法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推动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和法律服务优选地,提升涉外法治水平,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的主要思路
本次立法,注重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在国家《立法法》设定的仲裁基本制度框架下,注重跟进国家《仲裁法》修法进程,用足地方立法空间,按照促进型立法的思路,破除制度障碍,营造仲裁制度友好环境。
《条例》共三十四条,未分章设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
明确立法目的和建设目标;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在京中央单位加强沟通联系,争取政策支持;支持在京仲裁机构自主发展;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在京仲裁机构或者选择北京作为仲裁地;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实体平台,聚合优质商事争议解决资源;支持仲裁机构间建立合作机制;支持设立北京仲裁协会。
(二)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规定在京仲裁机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仲裁员报酬制度,支持聘用境外专业人士任职,增强国际竞争力;完善名册外仲裁员选定及指定程序;促进仲裁秘书职业化、专业化;制定接轨国际的仲裁规则;保障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建立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以及快速、简易程序;加强品牌化和智慧仲裁建设。
(三)促进仲裁机构对外开放
对照国家《仲裁法》,规定仲裁地在境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对临时措施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由法院依法执行;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紧急仲裁员可以直接作出临时措施决定;设置特别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可以为特别仲裁提供协助;支持在京仲裁机构“走出去”,境外知名仲裁机构“走进来”;支持在京仲裁机构提供国际商事仲裁服务。
(四)优化仲裁司法支持与保障
按照国家《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完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保障机制,可以根据仲裁机构的申请,依法予以协助;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优化仲裁裁决执行流程,加强对仲裁裁决执行的保障。(五)优化政策服务和发展环境
加强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和争议解决人才库、仲裁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便利人才、出入境、金融等服务举措,优化对境内外仲裁从业人员的保障;加强仲裁文化建设和理念推广,增强仲裁制度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力。
(六)完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健全化解争议全链条解决机制;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商事调解;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建立仲裁前调解机制;建立专家名册,综合运用与仲裁相衔接的多种方式解决争议。
三、本次立法的特色亮点
一是落实国家顶层设计。这次立法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跟进国家新修订的《仲裁法》的立法精神,既落实国家顶层设计,又着眼于首都仲裁行业未来发展前景,旨在通过地方立法为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接轨国际、探索创新。《条例》明确了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引进来”的路径,也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同时,尝试创新与突破,研究借鉴国际有益的通行做法,设立特别仲裁制度,提升北京仲裁的国际化水平。
三是将实体平台通过立法固化下来。今年5月7日,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已经正式启用。本次立法将实体平台的交往合作、资源聚合、仲裁推广、共享服务、人才智库等功能上升为法规制度,通过实体平台聚合全球优质商事争议解决资源,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促进各国仲裁机构、专业人士交流合作,推动国际融合,提升北京仲裁服务能力,助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