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安新材”)的控股子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湾鹰牌”)为案件原告
●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67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以前年度已对包括上述涉诉事项在内的恒大集团及其相关公司应收款项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未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公司也将根据该财产情况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存在借款纠纷,因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石湾鹰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石湾鹰牌返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等款项合计人民币61,974,356.1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2022年11月15日,石湾鹰牌收到禅城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604民初29038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2023年2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禅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4民初29038号),判决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0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600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023年5月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6民终5357号),被告不服禅城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9038号民事判决,因此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按法院向其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裁定按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二、案件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禅城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粤0604执10386号之一),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受理的正在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案总金额为41,992.02万元。
公司前次已披露的以及自前次披露后新增的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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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第1-48项为前次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本公告更新了前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其他涉诉金额小于100万的诉讼、仲裁案件72件,总计2,149.81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66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889.28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6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60.52万元。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以前年度已对包括上述涉诉事项在内的恒大集团及其相关公司应收款项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未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公司也将根据该财产情况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