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郓城总督酒业制造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原因是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郓市监处罚〔2025〕348号),总督酒业在2025年9月4日的执法检查中被发现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然而,在9月10日的复查中,该企业仍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总督酒业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款项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公示期至2028年10月13日。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郓城总督酒业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06-26,法定代表人为孟庆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725863040788X,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东段路北,所属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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