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2018年,黄先生购买了某小区15栋房子。2020年,房屋交付。可入住后,他发现家中客厅和卧室常传来电梯运行的噪声,夜间电梯运行时噪声尤为明显,严重影响一家人的休息。
长期生活在噪声环境中,黄先生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后被医院确诊为抑郁症。为维护自身权益,黄先生遂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诉至天元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法院认为,黄先生提交的病历表明其因睡眠问题确诊抑郁。尽管抑郁成因复杂,但结合噪声持续时长与居住环境,依法可以认定噪声污染与其健康损害具有一定关联。
其次,法院查明,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将电梯井与卧室紧邻布置,却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在设计阶段就埋下了隐患,这是造成噪声污染的根本原因。依据《民法典》规定,法院认定开发商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其虽做了一些沟通协调,但噪声问题长期未解决,说明日常维护未达合理标准,对污染的延续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截至诉讼时,开发商已完成降噪整改,法院现场勘察也未再感受到明显噪声干扰。
综合考虑后,法院酌情判定开发商向黄先生支付精神抚慰金及部分鉴定费,物业公司向黄先生支付精神抚慰金及部分鉴定费。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潇湘晨报综合株洲日报